□按照商标使用对象划分

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又可分为使用于商品上的“商品商标” 和使用于服务上的“服务商标”。

  1. 商品商标

使用在商品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按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这种商标与“厂标”的意义相同。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商标,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松下”商标,荷兰菲利浦电器公司的“菲利浦”商标。使用这种商标,不仅可以把别的生产厂家与自己区别开,而且还可以和销售商利益均沾。如果在商品上不使用“制造商标”,仅有销售者的销售标记,生产商的利润就会受到侵犯,长此以往,就会使销售商独得其利,使制造商隐姓埋名,听任销售商摆布。因此,生产商使用“制造商标”是十分必要的。

销售商标,是指为了表示经营者的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也叫“商业商标”。当制造商生产能力薄弱,商标不太出名,而销售商实力相对雄厚, 享有盛誉的时候,常常使用销售商标,也可以与制造商合伙使用商标。这种商标不是为了宣传生产者的标记,而是为了宣传销售者的标记。如上海郊区一些乡镇企业生产的服装,质量并不比一些著名大服装厂生产的服装差,但由于其本身的商标信誉不高,消费者往往对乡办厂生产的服装不屑一顾。于是上海有些大的百货公司和著名服装店,在这些服装上贴上了自己的“销售商标”,消费者认大公司、大商店的信誉,纷纷选购这类服装。当然,销售商标仍然要以质量取胜,严格检验商品质量,否则销售商标的信誉将受到损害。

  1. 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运输、建筑、金融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商标。服务是种无形的商品,但它也有彼此相互区别的要求。如中国保险公司的服务商标是“pICC”,郑州亚细亚商场的服务商标是“野太阳”图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