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质商标

特殊性质的商标是因其功能、性质特殊而归为一类的商标,如“集体商标”、“备用商标”、“驰名商标”等。

  1. 集体商标

顾名思义,集体商标就是商标所有权归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应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由于这种商标使用成员较多,使用起来比较复杂,一般事前都应对使用条件和侵权责任专门订立章程并报请备案。集体商标不是用来标明某个特定企业生产的产品,而是用来标明一个加入该联合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企业的产品。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

  1. 备用商标

备用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并未使用而只是贮存在企业内部的商标,因此,也叫“贮藏商标”。它是为了在企业商标情况变化之时做应急之用,适应了某些变化较大的商品的需要。如化妆品、药品、电器用品等,多有这种性质的商标。

  1.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是指知名度很高,为公众所周知的商标。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均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如果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该驰名商标并未在该国注册,也要撤销这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具体标准,巴黎公约并无规定,而是由各国商标管理机关自行掌握。

驰名商标因为它的驰名性,所以在享受的专用权利上比普通商标更大, 这在本书“商标权的保护”一章中将专门谈到。

我国在 1991 年 9 月 19 日公布了我国首批驰名商标,共 10 个。它们是: 茅台酒、凤凰自行车、永久自行车、青岛啤酒、五粮液酒、琴岛海尔电冰箱、北极星钟、霞飞化妆品、沪州曲酒和中华卷烟。

美国兰德咨询公司,在对美国、西欧、日本一万名消费者进行调查之后, 评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十大驰名商标:

“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麦克唐纳(麦当劳)”、“IBM”、“百事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