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册商标的续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期满后若想继续保有商标权,则应进行“续展注册”。期满而不申请注册的,就意味着原注册商标失去了商标权。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计算,从核准注册之日算起,即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后 3 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无效的,自第 4 个月的第一天也就是第二次核准公告之日算起。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核准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与上一次有效期相衔接,即续展有效期从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之日算起。如第一次有效期自 1985 年 3 月 1 日开始,到 1995 年 3 月 1 日为止,那么续展有效期就应以

1995 年 3 月 1 日算起。续展有效期并不是自“续展注册”的日期开始。

依照《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期满前 6 个月内办理。如在此期间因故不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在这期间内,原商标注册人仍可以申请注册。过了宽展期而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注册商标即被注销。

提出续展商标申请,要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商标续展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 份,商标图样 5 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缴纳费用,经商标局审核,确认手续齐备的,予以受理;手续不齐备的,应予补交,否则, 不予受理。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但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并不是一定被核准的。当申请已过宽展期,或商标续展申请人自行改变商标文字、图形,自行扩大商标使用范围,严重违反商标法规定,自行转让,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因商品质量降低,群众要撤销商标的,商标局都不能核准其续展注册。其续展申请将予以驳回。如某电讯器材厂使用“星”牌注册商标,该厂从甲地迁往乙地,并更改厂名为某扬声器厂,但未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手续,属于擅自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的行为。则当该厂申请续展注册时就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 15 天内,送交 1 份《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