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

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如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自动履行。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复议

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而又不履行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理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合理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水平。复议程序较复杂,下面就复议程序做简单介绍。

  1. 复议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15 天内因故不能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复议申请人应在 15 日内明确表示申请复议的要求。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

复议申请书应写明被复议行政机关名称、地址、申请复议事实和复议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7 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 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2. 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请求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

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改正,过期不改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申请已被驳回。

  1. 复议的审批

复议机关应当在立案之后,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书面通知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后的 1O 天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理的有关材料或依据,并提出答辩书,过期不答辩的, 不影响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 原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 决定维持。

  2. 原处理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证。

  3. 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

  4. 行政处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决定撤销或建议有关机关撤销。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以下的不同:

  1. 对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要求。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既包括被侵权人,也包括不是被侵权人的消费者等。而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侵权人,其他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支持起诉除外)。

  1. 对被告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要当事人提供的侵权事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确,也予受理。如消费者提供,在某商店有假冒车辆出售,但不知侵权人是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可以认定某商店即为侵权人,依法处理。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起诉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控告与受理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即使无人控告或检举,也要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被侵权人起诉,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