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雇佣劳动清代农业的雇佣关系

清代以前,在农业生产领域中雇佣劳动所占比重甚小,有些地主在所占土地中留有少量土地直接经营,也采用雇佣形式,把雇工用于农业生产,但他们种园圃是为了自给蔬菜,种稻谷是为了自给粮食,他们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被雇佣在地主家中的农业长工,一般都立有文契、议有年限,有明确的主仆名份,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封建法典上称他们为“雇工人”。雇工如对雇主有所干犯,法律明文规定与雇主有不同的判刑标准。雇工与雇主之间等级森严,这种雇佣关系叫等级性雇佣关系。

“典当雇工”是等级雇佣关系的一种典型形式。广大贫苦农民在遭遇天灾人祸、颠沛流离之际,为了养活妻子老小,往往以典当形式将自身当与雇主,一次收取身价,在一定年限内长年为雇主作无偿劳动,直到年限期满。典当雇工,一般都立有文券,议有年限。在年限以内,载明与雇主有主仆名份,社会地位类同家奴,长期附着于雇主家内,听令雇主使唤和分派劳动, 不能脱籍外出,被束缚在种种封建关系之中,如有所谓“不遵守约束”的行为,其雇主可以“酌量惩治”。收留典当雇工的雇主,既有缙绅,也有平民。在平民之家供役者,有的与家主或其家属共同参加生产劳动。

等级性雇佣关系,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而发生了新的变化,因而在农业生产上出现了大量的客籍佣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刑科题本》及有关著作,对当时客籍佣工的各种纠纷案件的记载,虽材料不多, 但从中可以了解到客籍佣工的发展状况和走向。材料表明,大致从乾隆年间起,客籍佣工更为普遍。山东、直隶等北中国的客籍佣工,主要的流向是地广人稀的东北地区,那里不仅有肥沃宽裕的土地,而且相对来说工价较高。

显然,客籍佣工的发展,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