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蠲赋税 除贱为良

所谓蠲免赋税,就是对按照规定应交纳的赋税实行免征。清入关之初, 尽管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军费浩繁,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仍对水旱灾情及其他原因难以完纳赋税的地区实行蠲免。康熙年间,蠲免政策普遍实行,特别在统一全国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实力增加,蠲免赋税成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乐土、比屋丰盈,惟当责以蠲租”①。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常常“一年蠲及数省” 或“一省连蠲数年”②,而且对这些省份往往实行“普免”,即全部免征当年的应纳赋税钱粮,至于区域性的蠲免更为普遍。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时,户部库存白银已达 5000 余万两,于是康熙帝决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 年)开始“普免天下钱粮,三年而遍”①,即在三年内全国各省轮流全免赋税钱粮一年。据户部统计,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计逾万万”。蠲免政策当然首先对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有利,而对一般佃户来说,虽然也多少减轻一些负担,但由于他们无地或少地,本来就不承担赋税,蠲免轮不到他们头上。而他们主要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对佃户的地租并未减少。针对这种弊端,康熙四十九年

(1710)兵科给事中高遐昌提出对佃户的蠲免问题。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②。

雍正朝也实行蠲免,一般“无普免而多灾蠲”。但对明初以来长期重赋的苏、松、嘉、湖地区采取一定程度的蠲免。雍正二年(1724)蠲免苏州、松江两府地区的额征浮粮;雍正五年(1727)又减嘉兴和湖州两府地区应征

① 《东华录》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辛丑。

② 《清圣祖实录》卷 244。

① 《清史稿》卷 8《圣祖本纪》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 244。

银的 1/10③。乾隆帝更是多次大规模地蠲免田赋和漕粮,以及各省的积欠, 并于乾隆十年、三十五年(1770)、四十五年、五十五年、嘉庆元年(1777) 五次下令,分三年轮免各省的额赋和钱粮一年。

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的蠲免赋税的政策,尽管是从维护封建统治出发所采取的缓和矛盾的措施,但相对于横征暴敛,巧取豪夺来说,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使他们得以安心于生产而免遭颠沛流离之苦。因此,这一措施对清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必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清代尽管是封建社会后期,但农奴制的残余还存在。清代前期,那些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奴仆以及从事所谓“贱业”的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备受歧视,他们所受的压迫和剥削最为沉重。徽州一带的“伴当”,麻城、宁国一带的“世仆”,历来受主人的奴役虐待,无人身自由,实际上就是奴仆。由于清初“伴当”、“世仆”的斗争,清朝的统治者为缓和日益激化的矛盾, 于雍正五年(1727)下令,将部分“伴当”、“世仆”准于“开豁为良”。凡“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严禁”

①。尽管其阻力重重,但毕竟使“世仆”、“伴当”的地位有了提高。至于

那些世执“贱业”,被编入贱籍,视为“贱民”的劳动人民,也先后除了贱籍,取得了与他人同样的身份。雍正元年(1723)先后下令,废除山西、陕西“乐户”的乐籍,“改业为良民”;废除浙江绍兴“惰民”的丐籍。山西、陕西的“乐户”的祖先因在明初支持建文帝,被明成祖朱棣贬为贱民,专给人家办理婚丧做吹鼓手之类的事。浙江“惰民”其祖先元末明初时因支持方国珍,明初被明太祖贬为“贱民”。雍正七年(1729)下令,广东一带的“蛋户”可以“听其在船自便”,“与齐民一同编立甲户”②。这些“蛋户”都是一些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的渔民,过去被视为“卑贱之流”不准他们登岸。此外,还有江西的“棚民”、苏州一带的“丐户”也都先后削去贱籍。这样就使这些社会下层的劳动者,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从而废除了法律上对他们的歧视。这样就进一步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