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法制度大清律例的制订

清入关前,局处一隅,“参汉酌金”,因时定例,还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备的成文法典。入关定鼎之后,清代的法制日趋完善。

顺治元年(1644)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占领北京。六月,命依《明律》治罪,八月命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颁行全国。十月,福临在北京即皇帝位。同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乞暂用《明律》。命“在外仍照《明律》以行”①,旗人沿袭盛京旧例断狱。其时旗民同罪不同律。二年二月,从刑科都给事中李士焜奏,命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 分别轻重等差,纂修律例②。三年五月,由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③。是为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沿袭《明律》,律条亦无大出入。如内有依《大诰》减等——明初曾颁《大诰》,犯者呈《大诰》服罪可减一等,清初未尝作《大诰》,故时人称“《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④。十二年十二月颁行满文《大清律》,是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

康熙九年(1670),命大学士管理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将律文的满、汉文义,复行校正。十八年,更改刑部条例,别自为书,称为《现行则例》, 凡二百九十条①,十九年颁行。二十八年八月,广西道试监察御史盛符升,以律例须归一贯,请“将律例之分别者合之,新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议者酌之,务期尽善”②。后经九卿议复,准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条例内。同年十月,开馆纂辑,将原有律例与《现行则例》,逐款校阅,参酌考订,于每篇正文之后,创用总注,疏解律义。缮写满、汉文各四十册,于四十六年六月进呈,留中未发。至六十一年,纂辑新增定例一百一十五条, 迄未刊刻颁发。

雍正元年(1723),命大学士朱轼等为总裁,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

《现行则例》,轻重有衡,析异同归,“逐条考正,重加编辑”。三年,书成,称为《大清律集解》,五年,颁行。是律,总计分为六类,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八百二十四条,律末附比引律三十条,共计一千二百九十条。律首列《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八图。书中《原例》为历朝旧例,《增例》为康熙间的《现行则例》,《钦定例》为“上谕”及臣工条奏。

乾隆五年(1740),对《大清律集解》重加修订,删除总注,逐条详校, 折衷损益,纂成后称为《大清律例》,律文凡四百三十六条,附例增至一千

① 《清世祖实录》卷 10。

② 《清世祖实录》卷 14。

③ 《清世祖实录》卷 31。

④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① 《清史稿》卷 143《刑法志一》。

② 《大清律集解》卷首。

四百零九条。十一年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③,纂修律例馆附于刑部。乾隆朝先后纂修《大清律例》八九次,删除《原例》、《增例》诸名目。

嘉庆以降,经道光、咸丰,迄至同治,附例迭经修改,纂入新例,而例益繁,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清代定制,有例不用律,律多成虚文,而例益发繁碎。或因律破例,或前后抵触,参差歧异,高下纠纷。光绪、宣统, 考察西法,改订清律。宣统二年(1910),全书奏定,称为《大清现行刑律》, 分为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翌年清朝统治结束, 刑律亦未施行。

清代又编纂《会典》,凡五次:康熙二十九年、雍正十年、乾隆二十七年、嘉庆十七年和光绪二十五年。各《会典》体例相同,而后典删修增补前典,收录行政法规,具有综合法典的性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正文一百卷,附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系统、最完整的行政法典。

此外,清代行政法规有户、礼、工各部《则例》,以及吏、兵各部《处分则例》等,进一步完善了清代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