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数收

18 世纪中叶以后,我国北方除一年一熟的地区外,山东、河北、陕西的关中地区已经较为普遍的实行三年四熟或二年三熟制。明确指出二年三收的是刘贵阳《说经残稿》:“坡地(平壤)二年三收,初次种麦,麦后种豆, 豆后种蜀黍、谷子、黍、稷等。涝地(污下地)二年三收,亦如腴地,惟大秋种糁子⋯⋯麦后亦种豆。”南方长江流域一般一年两熟,再往南可以一年三熟。《江南催耕课稻编》介绍:“吴、昆终岁树艺,一麦一稻,麦毕刈, 田始除,秧于夏,秀于秋,及冬乃获”,这是太湖地区的二熟制。同治《江

① 康熙《龙岩县志》“土产”、《皇朝经世文编》卷 36。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 36。

夏县志》:“谷与早秧、晚秧,早秧于刈麦后即插,六月中获之。插晚秧, 于获早谷稻后,仲秋时获之”。这是湖北武汉一带的“麦、稻、稻”一年三熟制。福建、广东一般都种双季稻,种麦后也成为“麦、稻、稻”一年三熟制。

自实行复种制,周年之内的种植和收获次数就有了增加,而从始用于蔬菜生产中的间作、套种等技术运用于大田生产后,“一岁数收”的多熟种植技术逐渐提高,农作制也相应地更加复杂化了。其中,套种是解决多熟种植的关键技术。

明确提出“一岁数收”概念的是 18 世纪下半叶杨岫的《知本提纲》和

《修齐直指》。《知本提纲》指出:“补助肯叠施,何妨一载数收”;郑世铎又作了详细注释:“若夫勤农,多积粪壤,不惮叠施补助,一载之间,即可数收,而地力新壮,究不少减”,接着他又列举出一个旱作地区“一年三收”之法。《修齐直指》进一步明确提出“一岁数收之法”,并提出二年之间在一亩地上可收十三次之多的方法,包括了菠菜、白萝卜、大蒜、小兰、谷、小麦等作物。《齐民四术》则介绍了长江流域以晚稻套种在上熟稻内, 和泥黄豆套种在上熟稻内等不同方式。根据以上所述,可看出“数收”的原则,一是除主种作物外,套种作物应选择生长期比较短,相互间有亲和力的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都可以参加进去;二是通过套种争取多收,最主要的技术措施就是要“补助肯叠施”,即多施肥料。此外,桑间、果间,通过间作、套种、复种等技术也可增加种植和收获次数,还因适当的作物搭配而有利于桑树、果木的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