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买卖先尽亲房、原业

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与明朝相比,交易更加频繁,形式更为多样,手续越益繁琐,“乡例”的名目更多,更为盛行。有些田地,十年之内,三易其主,四易其主。买卖田产的手续,也更为复杂,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 先问亲房、原业开始,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 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例,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钱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手续。真可说是名目繁多,关口重重,若稍有不当,某一环节出了差错,这笔田产买卖便难以实现。

在清代,许多地区都存在着先尽本家的“乡规”,卖地时需先问弟侄叔伯等“亲房”,亲房要买,则应卖与,亲房不要,再问本家族人,又不要, 才能找另外的人承买,否则要引起争端,带来麻烦,甚至惹出人命重案,搞得倾家荡产,充军问斩。河南登封县陈刘氏因夫死后“家下没什么度用”, 于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托产行经纪陈兆凝作中卖地,“尽过陈姓本家人,都说不要”,侄子陈雅也说没有银两,叫陈刘氏“只管寻主出卖”。陈兆凝寻了买主王仁,议价三两三钱一亩。当写契交银丈量田地时,陈雅却来阻挡,混骂王仁“擅买他陈家的地”,王仁答应“将地让陈雅承买”,陈雅继续混骂,追殴王仁,双方争斗,陈雅伤重而死,王仁也依杀人抵命之律被判处死刑。①

许多地区还流行着卖地先尽原业的乡俗。陕西咸宁县张稍曾将地九亩九分卖与李必忠家,乾隆二十六年(1761),李必忠把地卖给张国佐,原业主张稍的亲房张仲建、张仲必“执卖地先尽原业俗规”,告诉张国佐说:他是原业之亲房,“见卖得赎,他要赎这地亩”,张国佐同意放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