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粤海关 粤海关的组织机构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廷宣布解除禁海政策,准许开海通商,康熙二十四年,又在东南沿海地区设立江、浙、闽、粤四个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的机构。史称“台湾平后,海禁解严,闽粤洎吴越皆设沿海榷司,江南驻松江,浙江驻宁波,福建驻泉州,广东驻广州”①。粤海关是四个海关中最为重要的。

历史上广东沿海的对外贸易较为发达,广州是个重要的外贸据点,清代设关通商之后,到粤海关收泊贸易的外国商船年增一年,大量的外国商品源源不断地运进广州,中国的大宗物品茶、丝、瓷器和南京布等,也从国内各产地荟萃广州,远销重洋。事实上,在清廷限制一口通商之前,粤海关已成为外国商船收泊贸易的最重要口岸。乾隆二十二年(1757)上谕中称:“向来洋船俱由广东收口,经粤海关稽查征税,其浙省之宁波不过偶然一至”①。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间发生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代理人洪任辉( James Flint)率武装商船北上,要求到浙江宁波等地贸易一案后,清廷于乾隆二十二年规定,当年到宁波的洋船仍准贸易,“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将来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②。这个禁令原是针对欧美国家的所谓“西洋” 船只的,而后来东南亚地区的所谓“东洋”船也逐步集中收泊于粤海关进行贸易。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口通商”。这一规定,更大大提高了广州在中外通商中的地位,使它成为中外贸易中的枢纽。而粤海关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它垄断了当时最为重要的中国与西方贸易的管理与征税权,是清廷管理对外贸易的最重要的机构。这种局面维持了将近百年,直到道光二十二年

(1842),作为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果,《南京条约》的签订,清政府被迫开放五口通商,才打破了广州一口独占的局面,粤海关在管理中外贸易中的垄断地位也随之丧失,并逐步由一个封建的主权海关变成一个为帝国主义侵略服务的半殖民地海关。特别是咸丰九年(1859)总税务司李泰国(H.N.Lay) 在粤海关推行税务司制度后,由清廷派遣的海关监督虽然仍然保留,但实质形同虚设,海关在管理对外贸易、征收关税等方面的重要职权,均归诸由总税务司委派的洋人税务司,粤海关大门的这把钥匙终于落入外国侵略者的口袋。

清代粤海关在行政系统上是户部所属的一个征税机构。它不仅负责广州

① 王上正:《北归志》,《小方壶斋舆地丛抄》第 9 轶。

① 《清高宗实录》卷 533,页 12。

② 王之春:《国朝柔远记》卷 5,页 9。

一口对外贸易的管理,而且负责广东全省沿海水道贸易的管理。不仅征收对外贸易的关税,而且征收国内贸易的商税。粤海关除了设在广州市内的省城大关之外,还在全省沿海各地辖有许多关口。按其职能的不同,这些关口可分为三种类型,即负责报关登记,填写税单和收纳税课的正税口与挂号口, 以及负责检验进出口船只与货物,而不收纳税课的稽查口。挂号口和正税口一般归就近的正税口统辖。据《粤海关志》所载:“正税之口三十有一,在琼州者十,在潮州者九,在惠州者四,在广州、雷州者各二,在肇庆、高州者各一;稽查之口二十有二,在雷州者八,在广州、高州者各五,在惠州者三,在廉州者一;挂号之口亦二十有二,在潮州者十,在广州者九,在惠州者三”①。以上共为七十五口。这是道光年间的关口数。而在不同时期,关口数并不尽相同。乾隆八年(1743)策楞在上奏中说,“查通关口岸大小共四十三处”② 。这些关口中有七个总口,即:省城大关,澳门总口,潮州菴埠总口,惠州乌坎总口,高州梅录总口,雷州海安总口和琼州海口总口。其余的关口分别隶属于七个总口之下。无论是总口或隶属总口之下的小口都由粤海关监督会同地方派员管理。整个粤海关的各种管理人员大概如下:监督1 人,总口委员 7 人,总口书吏 8 人(其中大关 2 人,各总口 1 人),大关

案书 6 人,库书 2 人,库大使 1 人,大关平柜 1 人,各总口柜书 10 人,各

口清帮书 47 人,家人 24 人,巡役 36 人,守库武弁 2 人,大关库丁 18 人,

各口水手 227 人,水火夫 11 人,火夫 22 人,大关杂役 30 人,以上共计 456 人,此外尚有大关各房膳写书,人数不定①。

在这些人员中,粤海关监督是最重要的。他是粤海关的把持者,全衔是“钦命督理广东沿海等处贸易税务户部分司”,由皇帝亲自简点派充,每届任期为一年,“管理关务,例应一年届满之前,预行奏请钦点差员更换”②。如再被简点,则可连任。而粤海关监督这个肥缺通常由内务府人员所垄断。

《澳门纪略》中说:“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设粤海关监督,以内务府员外、郎中出领其事”③。从乾隆十五年到道光二十年间出任粤海关监督的三十三人, 就全都是内务府人④。

粤海关监督的品级一般都在督抚之下,在地方行政上没有任何指挥权, 在中外通商中,如有涉及民事、刑事的情况,也交由地方行政处理。“海关

① 梁廷楠:《粤海关志》卷 5。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军机处录付奏折,关税类(以下略作: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八年, 策楞折。

① 《粤海关志》卷 7。

②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二十年,李永标折。

③ 任光印:《澳门纪略》卷上,页 48。

④ 参看《粤海关志》卷 7。

监督则专以课税为事”⑤ ,朝廷还往往命广东的督抚兼管关务,特别是对税收的稽查。但实际上,粤海关监督在税收问题上是大权独揽的。粤海关是户部的一个直属机构,不受地方行政管辖,监督直接向户部负责。由于监督由皇帝从内务府中简点,因而又向皇帝和内务府负责。他直接听命于皇帝,而皇帝给予他极大的权力,规定“监督征收税课及其应行事宜,⋯⋯不必听督抚节制”①。督抚以外的其他官吏更无权干预关务。粤海关监督直接向皇帝和户部奏报每年的贸易和关税收支情况,向户部和内务府报解税饷。监督有权选派亲信及家人到各关口负责征税。外国船只的进出口及开舱贸易,均须监督许可,外国大班从澳门来广州处理商务,及贸易事竣后从广州回澳门过冬,皆向监督请牌,行商的充当及退行都须监督的批准,甚至连买办、通事的充任也得监督的肯首。可见其权限之广大。

监督作为粤海关的总负责人,其下辖有七个总口委员,作为七个总口的主要负责人。在广州的省城大关及澳门总口的委员,一直由广州将军衙门选派的旗员担任。而惠、潮、高、雷、琼五总口的委员,在乾隆五十一年(1786) 以前,是“每年由藩司于现任及试用佐杂人员内详请督臣委派,前往稽查约束”②。但由于所委的佐杂人员品级较低,又不是本地官员,对在各口稽查征税的书役、家人毫无约束之力,致使家人、书役在各关口胡作非为。因而, 乾隆五十一年两广总督孙士毅和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奏请停委佐杂,而就近交由地方管理。其后,惠州府同知,潮州府海防同知,雷州府同知、琼州府同知、高州府通判便分别成了惠、潮、雷、琼、高五个总口的委员。

实际上,在各关口把持税收大权的,不是各总口委员,而是粤海关监督的家人及各口的书吏、巡役。清代外任官员允许携带家人亲信赴任,各官吏上任后自然尽力安插其亲信、家人于要害部门。粤海关“于大关、澳门两总口,又分附省十小口,向由监督及奉旨兼管关务之督抚分派家人带同书役管理。此外惠州、潮州、高州、琼州及雷州五总口,并分隶五总口之各小口四十余处,监督亦分派家丁带同书役分路查察”①。经粤海关监督穆腾额的奏请,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后,惠、潮、高、雷、琼五总口,及所属各小口停遣家人,但地位最为重要的省城大关、澳门总口,及所属各小口,仍由监督派家人前往管理。这些家人“向由监督自行签派”②,并随监督而去留。而书吏、巡役则是从地方招募的,虽然也“由监督将各税口掣签轮派”,但并不完全依附监督,他们往往长期盘踞关口,“世代相承,视同置产”③ 。

⑤ 《清朝经世文编初续》,郭嵩焘:《查粤海关税收积弊疏》。

① 《光绪会典事例》卷 239,页 3。

② 《粤海关志》卷 7。

① 《粤海关志》卷 7。

② 《粤海关志》卷 7。

③ 军机档,录付关税,光绪三十一年,张人骏折。

这些把持着各关口的家人、书吏及巡役,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钻营肥私,勒索商旅,这是清代关政极端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康熙二十四年粤海关设关,到道光二十二年《南京条约》的签订止, 广东行商是把持中外贸易的垄断商人,又是在中国官方与外国商人之间起着沟通作用的中介人,并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的外交代理人,中外贸易中的事情经常由行商处理,外国商人的要求要通过行商转达中国官方,而中国官方对外商的政策及态度等也通过行商转告外商,行商还要对在广州的外国商人的行为负责。当然,行商最重要的责任是向粤海关负责征收对外贸易的关税。粤海关“每年征收税项,多藉外洋夷船,其进出输纳各项税数,并非该夷商亲身自行完缴,向来俱于进口之 日,先投省行住歇,并将货物起贮行内,由行商报验,核明税额,填单登簿,俟货物逐渐销售,照例陆续交库”

①。总之,行商虽然不是粤海关行政体系内的员役,但却起着行政上的某些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