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

清统治者对于布特哈八旗鄂温克、达斡尔族的氏族上层官吏副都统、佐领、骁骑校等,给以高官厚禄和各种特权。他们利用权势占有公社的牲畜和土地,雇工劳动,产生了剥削,形成了贵族阶层,同时还产生了作为家庭内使用的奴隶,形成了家长奴隶制形态。鄂温克、达斡尔人都把奴隶叫“包勒”。奴隶的来源,主要是他们在战争中俘虏的小孩,另一方面是清朝将许多免死的罪犯给鄂温克、达斡尔族当奴隶,第三个来源是买进的奴隶,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价值一匹马或一个银元宝。布特哈八旗官兵的奴隶数目,据记载: 布特哈东路有四百七十六户奴隶,男女大小一千三百二十三名,西路的数目

① 《朔方备录》卷 49。

② 《清高宗实录》卷 641。

③ 《朔方备录》卷 26。

也不相上下。

奴隶随主人的氏族,姓主人的姓,奴隶和奴隶主吃一锅饭,但不能和主人在一桌吃。有的主人年老病故,无人继承家产,就由奴隶办丧和继承家业。主人出去打猎,猎回来的肉与奴隶同吃,个别人也把珍贵猎品分给奴隶一份。奴隶主也参加狩猎生产,但奴隶只能参加田间劳动,无权参加狩猎活动。奴隶有赎身权,如不愿在原主人家,可以脱离另找新主人,从新主人那里将身价交给原主人,姓新主人的姓。脱离主人的奴隶,必须找一个自由民做保护人,表现好的,主人(佐领)可以取消其奴隶身份,可给予参军权。

鄂温克族一部分人从事狩猎生产,迁到呼伦贝尔草原的已转向游牧生产。牧区的社会组织,与猎区一样保留着氏族“哈拉”,每个氏族下分若干大家族“毛哄”,是由同一父系祖先的子孙所构成,一般多则十一二户,少则七八户居住在一个村落里。“毛哄”是进行集体狩猎生产的单位。一个或几个“毛哄”的人联合起来进行围猎活动。除在生产上保持互相支援之外, 近族之间也有代偿债务和抚养孤儿、老人的义务。同一氏族的各“毛哄”之间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制度,同一“哈拉”或“毛哄”的人绝对禁止通婚。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毛哄达”(族长)和“嘎思恩达”(村长)各一人, 管理和领导家族的事务。族长是维持习惯法的支柱,清朝发给每一族长一条黄带子,但办事必须公道。

在牧区,“毛哄”要在祭敖包时开会,由老年人轮流主持,会议的开支与其他公共费用,由家族负担,牧民每户出一只羊,富户可多至三四只羊。一般被开除“毛哄”的人,可以申请参加其他“毛哄”。如有杀人者,“毛哄”举行会议,将凶手处死在河边,如是误杀,则由犯罪人用两头好牛做为命价,由死者家庭享有。“毛哄”内男人死后,如无子,其财产由“毛哄” 内的近亲继承。每个“毛哄”都必须有自己世代相传的萨满(巫师),管理“毛哄”的宗教活动。每逢年节,特别是四月初三,是全“毛哄”举行盛大集会的日子,鄂温克语叫“奥米那楞”,萨满用皮绳将全“毛哄”的人围住, 检查“毛哄”人口增减,并为全族祝福。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墓地。

鄂温克人信仰萨满教,对自然界和动物加以崇拜,相信万物有灵。他们还崇拜灰鼠、小雀和熊、蛇等动物。鄂伦春人也有相类似习惯。鄂温克人对山、川、日、月、星、火等都进行崇拜。特别是对祖先神的崇拜,构成其信仰的核心。每个氏族都有祖先神,祖先神多为女性。

鄂温克人的多神的信仰,最集中体现在萨满身上,得重病时,都要请萨满跳神。如请萨满治病他不去,按习惯可用皮绳把他捆起来强迫他跳神,因为萨满是属于氏族的。萨满不仅是氏族巫师,而且在社会上,也有很高的威望,有的地方萨满也是氏族头人之一。一切鬼、神、吉、凶和疾病的来源, 都由萨满解释。

鄂温克民族讲究礼节、好客。长幼之间恪守着严格的礼节,老人受到社会上的尊重。当年轻人见到长辈时,总要施礼问安和敬烟等,如果是骑在马

上还要下马问安。通行屈膝、侧身、打千、拱手作揖等礼节。屋内的座位, 床铺,也有长幼之分。

鄂温克族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盛行“氏族外婚”与“姑舅表婚”,绝大多数都是由父母包办婚姻,早婚现象很普遍。有的青年男女相爱得不到父母的允许,便双双逃走,被抓回后,男人无罪,女的由其父母另婚配给别人。如是已婚女子私奔,抓回后,把男子押起来,女人交给原丈夫或由佐领把女人定价出卖。

鄂温克族与达斡尔、鄂伦春等族相互通婚的历史较长,也很普遍,被称为“亲属民族”。

鄂温克族民间传说、神话、故事、谚语、谜语等民间文学十分丰富,它们反映了鄂温克族早期的历史。如“人类来源的传说”、“英雄猎人的故事”、“金鱼姑娘”、“兴安岭的故事”、“母鹿之歌”等都是美丽感人的故事。汉族的故事如《三国演义》等在鄂温克族中也得到广泛流传。

鄂温克族每逢庆祝节日或举行婚礼的时候,都要跳民族舞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