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民地主及其主佃关系

庶民地主的出现,不自清代始。庶民地主包括三种人:一是所谓经营地主。二是与旧的富商大贾的“操奇赢,权子母”者有别的新型商人地主。三是农村由个体自耕农以至佃农分化出来的新业主。庶民地主经济的共同特点和优点是多方面的。

第一,致力于农商兼营,亦农亦商。主要是经营商业性农业和农副业, 如商品粮和桑、麻、棉、烟、茶、甘蔗、水果、菜蔬、花卉等。这些庶民地主的发迹,或为就地经营农业和农副业,或为移民垦荒,或为开山种地。康熙二十八年,直隶巡抚于成龙奏报昌平州冯三等自首出垦荒地一百二十一顷,没有纳粮。康熙帝批:未完钱粮免议,自出首之年起取征①。乾隆时, 巴里坤镇臣奏报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人愿自购籽种、牛只、农具去穆垒地方“认垦荒地”同时“携赀贸易”② 。道光时,吉林凉水泉封禁地,有民人李永发,占官荒六千一百五十余垧,和另一民人王梦基占地一千一百垧,皆“招佃开垦”③。咸丰时,该地南界、省西等地有官荒约三十万垧“招垦”, 有佃民王永祥等立即交押租钱二十余万吊,认领垦种④。湖南桂阳有邓氏, “皆用力田富”,至清初,“数十里田舍相望”,其子弟或为农民,或为诸生,后至“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嘉庆时,黄显儒、傅逄辰、彭相煊等人户,“亦因勤俭力田,富称此乡”⑤。陕西石泉县王相国,道光间以种棉花起家,“始佃地而种,今则百亩”⑥。江西宁都尝有福建赤贫农民去赁耕,由于抗租斗争,大大限制了地主的剥削,因此,“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⑦。嘉兴新塍镇沈元龙,分家时,只得瘠地数十亩,后以力耕发家,累致千金。无锡浦贤,祖孙五代,世以力田致富,一百年来,“浦民最称饶裕”①。南浔文献载:“西邻卖菜翁,畎畔尽劳绩。蚕桑利三倍,多金买田地”②。这些庶民地主,或垦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经营,但主要的都是从事商品粮的生产,适量的搞些农副业或贩运等贸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发展,是由于大量从事粮食作物以外的经济

① 《清圣祖实录》卷 140。

② 《清高宗实录》卷 801。

③ 《清宣宗实录》卷 313。

④ 《清文宗实录》卷 339。

⑤ 王闿运:《桂阳直隶州志》卷 20。

⑥ 道光《石泉县志》卷 3。

⑦ 魏礼:《魏叔子文集》卷 8《致李邑侯书》。

① 朱士楷:《新塍镇志》卷 13《沈元龙传》。黄卬:《锡金织小录》卷 7《浦贤》。

② 周庆云:《南浔志》卷 30《农桑》1《农事总论》。

作物生产。广东的顺德、番禺等县是荔枝生产之乡,“问园亭之美,则举荔枝以对,家有荔枝千株,其人与万户侯等”。东莞则种香树者多,“富者千株⋯⋯数世亦享其利”③ 。还有遍植龙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 “多致末富”。江苏嘉定蔡翁,原仅种田一二亩,因经营鲜菌生产,历十余年便“积资千金,以之买田得屋”,“有田数百亩”④。“南阳李义卿文达公⋯⋯家有广地千亩,岁殖棉花,收后载往湖乡间货之”⑤。

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经营,或出佃山场、田亩,收取租息。如皖南徽州、宁国、池州、广德等山区,从明中代起即出现棚民聚集开山。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鸿万等人,将山场写立租批,佃与怀宁人丁云高、胡宗义, 讲明预租期十五年,租银五百三十两。丁、胡二人雇外地长工种苞谷,仅丁云高一人便用六两、四两银子的不等工价雇了长工十二人⑥。道光年间,更有一些出租金数百两至千两的富户,预租期二十年,一户雇工少则三四人, 多则二三十人不等①。东北地区,先为禁地,后涌进了大量从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当地肥田沃土,人烟稀少的条件,始而为佣,继而佃营山场、粮田,致末富者不少。如山东栖霞县王明,先在吉林宁古塔佣工,以后租地二百亩雇工种烟,成了一位颇有名气的烟农②。

上述众多的富户,情况并不尽同,有的是出租山场、田亩的地主,有的是经营地主,有的也可能两种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农业家。有的甚至还是富裕农民。前两种地主基本上还是封建属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个别人走马克思指出的那条改良道路而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化。

第二,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庶民地主与佃户间的基本状况, 无论从文字和实际看是趋向自由化,其中主佃与主雇间公开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间的档案中,有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解除的记录。如乾隆四十年,山东沂水县刘玘山佃种马进朝地亩,佃户刘玘山因事“殴马进朝毙命”, 山东巡抚判案定议:“查刘玘山虽系马进朝的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斗论”③。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县曹成昌佃种尹申开田亩,亦明载: “并无主仆名分”④。嘉庆、道光年间,亦有同样的档案记载。

③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 2《地语·茶园》,卷 25《木语·荔枝》。

④ 钱泳:《履园丛话》卷 5《景贤》。

⑤ 《杨园先生全集》卷 43《近古录一》。

⑥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

① 道光《徽州府志》卷 422《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② 光绪《吉林通志》卷 3。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阿桂题。

③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素题。

④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第三,永佃权和转佃制的发展及地租剥削的减轻趋向。清代永佃权与转佃制有了新的跃进。但是在贵族缙绅地主的营垒里,他们既视佃户如奴仆, 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盘剥,一切大权操在地主手里,则为保障佃户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权和转佃制,必然很难产生,或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永佃权和转佃制的产生、发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新发展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导致了永佃权和转佃制在庶民地主经济中的广泛存在。因此,在清代,与封建重租盘剥而同时出现的有一种地租剥削减轻的矛盾现象。上面第二部分论述贵族缙绅地主时说过,当时一般地区的地租额南方普遍是亩租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货币经济发达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丰年亩租只纳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则只纳三四斗。有的地方平年纳租一般是亩征六七斗,而所谓“顽佃”,则平年也只纳歉年的租数。还有所谓“奸佃”,“顺成之岁,且图短少。稍涉旱涝,动辄连圩结甲,私议纳数。或演剧以齐众心,或立券以为信约,侦有溢额者,黠者遂群噪其家, 责以抗众,不则阴中以祸”。过去纳租是由佃户送租上门,这时湖州概无此例,纳租时,必须由业主亲自操舟至乡间量取①。由于租额被限制在一定数量之内,“勤农倍收,产户不得过问。谷贱加征(指官府),农不任咎”。因此,“务本者众”。已往的灾年,往往是农民的鬼门关,而地主则稳坐钓鱼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灾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此,农民往往因多灾而更多破产,天灾人祸,紧密相联。可是,清代有的情况变了,无锡和南浔的佃户都有因灾年免租、减租而起家的①。

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习俗是,商人和高利贷者兼并土地,农村被视为风险最少的安乐窝,因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的固有体制。可是, 清前期,世道也有些变化,“业主佃户,莫不以狙诈相尚,实与市道无异”

②。一方面,是农民抗租,或利用永佃权与转佃权为工具,要求减租;另一

方面,官府加重田赋征收,“农不任咎”。因此,“有力之家,以田为累, 不敢置买”,已买者,或者直接卖给佃户,或者以之“投送缙绅,以图脱累”。其中尤以城市商人地主卖田者多了起来,造成“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 今则乡多于城而散”③。

这类佃户与田主的斗争,不仅江浙地区有,而且在江西、福建等地也连绵不断,此起彼伏。魏礼曰:“宁都(江西)之田,下乡称腴,他乡田计收

① 《南浔志》卷 30《农桑》1《完租》。

① 道光《嘉兴府志》卷 1《风俗》。《锡金识小录》卷 1《力作》。《南浔志》卷 30《农桑》1《农事总论》。

② 《南浔志》卷 30《农桑》1《农事总论》。

③ 光绪《松江府志》卷 5《风俗》引《金山志》。同治《湖州府志》卷 29《舆地略·风俗》引乌程高志。光绪《桐乡县志》卷 7《食货志》下《农桑》。光绪《无锡金匮杂志》卷 30《风俗》。乾隆《乌青镇志》卷 2《农桑》。光绪《黎里志》卷 12《杂录》。

谷一石,直金一两,下乡之田则三两。田以上者起科输粮特重,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是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佃户省去二重,一切不与,而所收四倍于田主,故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田赋创立名款,用诬田主,以耸上听。若使额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难轻其田,而耕之十余世、四五世者”④。

上述一系列纪录揭示了哪些问题呢?一者,佃户通过政治和永佃权制等的斗争,反抗地主的重租盘剥取得了一定的结果,不少佃户有通过刻意经营而“驯至富饶者”,从而对加速个体农民的贫富分化和推动农村走“生产者成为商人与资本家”和遵循封建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前进,起着积极作用。二者,佃户斗争除表现在经济方面外,还表现在身分的提高与自由化的加强上,江浙闽赣的佃户,既取得了永佃权,可耕之“十余世”,亦可以“轻去其田”,任意转佃或退耕。三者,佃户的斗争起了某些限制城市商业资本转向土地以加固封建藩篱的作用,迫使“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的传统倾向改变为清代“乡多于城而散”的新局面,进而促使商业资本投向产业等积极方面。四者,上述佃户斗争所起的作用,主要限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因为,庶民地主缺乏与佃户对抗的强大的政治势力。所以,当庶民地主斗不过佃户时,或者被迫减租,或者将土地“投送缙绅”,托庇于缙绅地主的政治庇护下以求“脱累”。由此再一次证明:永佃权、转佃权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在贵族缙绅地主经济领域的发生、发展及其作用受到了极大的抑制。

清代农业租佃关系以乾隆初年为分水岭有着重要的变化,这就是由前此的大量旗地、官庄的残存,壮丁、奴仆和贱民的繁多,劳役地租和实物分租制的广泛存在,以及两税制的延续,进而演变为土地的比较自由买卖,壮丁、奴仆和贱民的基本消灭,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地租的新发展和地丁制的推行。亦即由残缺不全的租佃制演变而为更全和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租佃制。

乾隆时及以后的农业租佃制的新发展,其主要标志是,以桑、棉、烟、蔬菜、水果、甘蔗、花卉、粮食等各种商业性农业及副业的活跃为特点的农商兼营,方兴未艾,逐步成为风气,货币地租的增多,农民永佃权和转佃权的广泛存在,主佃和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和农民的进一步自由化,封建地租剥削的减轻和商业资本转向土地的传统势力有所削弱。

乾隆时及以后比较自由租佃制的显著发展,为中国封建经济母体内部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但贵族缙绅地主经济仅略有松动,基本上仍维持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和政治上奴视佃户,经济上对佃户任情差唤与重租盘剥。比较松动的租佃制广泛发展主要存在于庶民地主经济之中。

④ 《魏季子文集》卷 8《与李邑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