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对甘、青、川、滇等省藏区的施政

在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等省的部分地区,有比西藏更多的藏族居住。对这些邻近内地的藏族地区,清朝的施政较西藏有所不同。

雍正三年(1725),清朝设置了西宁办事大臣,将现今甘肃、青海两省

的藏族地区划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清朝将青海的藏族基本上限制在黄河以南、唐古拉山以北地区,将这一地区的藏族划分为四十一族,设置指挥使、指挥同知等官员和千户、百户等土司头人,授给他们印信。道光初年,清朝又下令千户实辖三百户,百户仍辖百户,分化和削弱了较大的土司头人的势力,加强了清朝各级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控制。

现今甘肃省境内的藏族,被分别安置在岷州(今岷县)、洮州(今临潭)、兰州、凉州(今武威)的辖区内,清朝对他们实行比较直接的治理。同时, 还分别册封了当地的一些大活佛,对当地的僧俗上层仍给予一定的权力。

雍正七年(1729),清朝决定将中甸、维西、阿墩子(今云南德钦)等地划归云南,将里塘、巴塘划归四川,设置流官进行治理。

清朝在西藏的驻军,由四川轮流派遣,三年一更代。四川总督不仅要负责辖区以内的藏族事务,还要协助驻藏大臣为西藏驻军筹办军械,管理由四川经康区到西藏一路的驿站,并控制每年几百万斤边茶的生产和贸易。西宁办事大臣也负有协助驻藏大臣筹办粮饷、保证驿路交通的职责。

清皇朝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对藏族地区的施政必然具有大民族主义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性质,在某些事件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乾隆年间发生了大小金川战争事件。大、小金川位于四川大渡河上游。乾隆十二年(1747)和三十六年(1771),当地的土司两次起兵袭掠邻近土司,扰乱川西,乾隆帝派出重兵进剿。清朝第二次用兵金川,花了五年的时间,支出军需七千万两白银,损兵折将,最后才迫使大、小金川藏人投降, 改土归流。乾隆帝把这两次用兵作为他“十全武功”中的两大武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