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价 简 表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755。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755。
④ “刑科题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张照题。
地 点 |
简 况 |
提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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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洋县 |
康熙六十年,田三十亩,价银九十两,三次找 价七十三两 雍正十二年,地七、八亩,每亩价银三两三钱 雍正十二作,地六百亩,每亩价银五钱六分雍正十二年,粮地二斗二合,价十四两 雍正五年,地一百六十亩,价一百两 |
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 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年闰九月二十六日 |
河南登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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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铜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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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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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县 |
续上表
地 点 |
简 况 提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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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县湖南邵阳县浙江义乌县 江西余干县河南准宁县浙江江山县 湖南安仁县河南平江县 湖北江陵县广东龙川县 广东化州 广东大埔县 安徽毫州 江苏镇洋县河南息县 江苏常熟县江西上高县山西忻州 安徽合肥县 |
乾隆元年,田七亩,价一百三十两 三年二月六日 康熙二十九年,田二亩五分,活卖银五两 三年七月十六日康熙五十五年,田四斗,活卖银二两五钱,雍 八年二月七日 正四年绝卖银七两六钱 乾隆八年,田十一亩八分,绝卖银四十五两 九年三月十一日 乾隆九年,地六亩八分,价银十九两 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五年,田十五亩,活卖银六 十二年八月三日 十三两,乾隆九年绝卖五亩,价六十两 康熙五十三年,田七亩,绝卖银五两 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康熙五十七年,田三十五亩,绝卖银三十五两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乾隆十年转卖,银五百四十两 雍正五年,田十五亩,价银六十五两 十三年七月八日康熙五十五年,田三亩,绝卖钱三十千文。乾 十四年二月一日 隆十三年转卖五十二千文 乾隆十二年,田十三亩九分,卖银三十七两 十四年六月三日 顺治十四年,田十亩,活卖银五十三两,两次 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找银十二两,已找绝 雍正六年,地二十一亩,活卖银二十一两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 雍正十二年,田七亩,活卖银十一两五钱,三 十五年二月三十日次找价三十五两,已找绝 乾隆二十一年,地四亩余,价钱二千四百文, 十五年七月九日 二十五年转卖银七千五百文 乾隆九年,田十九亩,活卖银五十六两 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乾隆十七年,田一亩二分,价银三两 十九年七月二日 乾隆二十年,地三亩,绝卖银十两 二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乾隆二十年,秧田八斗六升半及三间房,正价 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十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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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简 况 提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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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 安徽霍丘县安徽寿州 山东潍县 直隶丰润县 山西汾阳陕西郃阳陕西咸宁 湖南祁阳湖南澧州 江苏溧阳县广东德庆州 安徽含山县江苏武进县湖南茶陵 广东永安县江西弋阳县江西龙泉县 湖北随州 |
乾隆十二年,田五亩,价银三十三两,十六年 二十一年九月二日转卖银四十五两 乾隆二十年,田三斗,价十千文 二十一年十月五日 乾隆二十年,一斗种的地,价银十两 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乾隆二十年,地一田二分,绝卖钱十四千文 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六 日 乾隆六年,地一百二十亩,价银六十八两,十 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四八年转卖八十八两 日 乾隆二十一年,地十九亩,价银一百五十两 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乾隆十八年,地三亩三分,价银三十九两 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乾隆二十六年,地九亩八分,价银一百两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 日 雍正元年,塘田一亩,价银二十两 二十八年一月三十日乾隆二十六年,田四石三斗,价银二百两 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六 日 乾隆二十九年,田三宙六分,绝卖银五十六两 三十一年五月初三日乾隆三十年,田二十三亩九分,价银三百五十 三十一年六月初七日 七两 乾隆十六年,田四十亩及庄房二十二间与全套 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九农具,绝卖银一千一百五十两 日 康熙六十年,田一亩八分,价银七两,后两次 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找银八两,尚未找绝 日 乾隆十八年,田十三亩,价银一百四十两 三十二年闰七月初六 日 乾隆十八年,田种八斗,活卖银四十两,找价 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二十两,契载回赎 乾隆二十七年,山地四亩,价七千文,三十五 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年转卖十五千文 乾隆二十四年,田租十七石,价银七十五两 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八 日 乾隆三十七年,田十亩,价一百一十千文 三十九年一月二十六 日 |
续上表
地 点 |
简 况 提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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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黔阳县河南光州 浙江平阳县山东兰山县 山东平度州福建屏南县福建侯官县 江西瑞金县 安徽怀宁县 湖南临湘县湖北钟祥县 甘肃河州 直隶真定县直隶怀来县 |
乾隆三十七年,田收谷一石,价银二两九钱 三十九年三二月十八 日 乾隆三十八年,地十二亩,价二十七千文,找 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价二千文 乾隆三十九年,田半亩绝卖钱十三千七百文 十年八月初四日 雍正元年,地六亩,活卖银三两六钱,乾隆四 四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十年绝卖四十五千文 乾隆三年,地二亩,活卖银五两 四十四年正月二十四 日 乾隆四十二年,田六亩五分,活卖五十千文, 四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四十四年找价四十七两五钱,契载回赎 乾隆三十六年,园地三亩,活卖银四十一两, 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年找价十六两,契载回赎 日 康熙五十二年,田二亩,活卖银十两 四十七年六月初九日 乾隆四十四年,田种三石,绝卖钱一百三十千 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文,五十一年找价七十五百文 乾隆五十年,田五十五亩,价银五百八十两 五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乾隆五十四年,田五亩,价钱六十千文 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八 日 乾隆五十五年,田二亩,价八千文 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乾隆五十八年,田四亩,价十六千文 五十九年七月十日 乾隆五十九年,地二百余亩,价钱二百二十四 六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千文 |
以上简表和有关档案,反映了三个问题。第一,各地田价,多少不一。这些田地买卖中,地价少的每亩几百文、几钱银,或售银一两、一千文左右。另外一些田地售价则比较高,简表所列每亩价银十两以上的有十七起,如山东潍县,地一亩二分绝卖钱十四千文,每亩为十一千一百文,陕西咸宁县九亩地价银一百两,一亩为十一两,湖南安化县田七亩卖银一百三十两,每亩价为十八两六钱。每亩售银超过二十两的也不少。表中所载田价最高的是安徽含山县生员王朝出卖的田产,四十亩粮田及庄房二十二间和农具,价银为一千一百五十两。总的看来,每亩田售银四、五两的,还是比较多。
第二,田地价格,持续上涨。从地价简表看,虽然各州县的田价很不一致,相差悬殊,但从康熙中叶以后,到乾隆六十年,地价的基本趋势是在不断上涨,有的是成倍上涨,有的涨了好多倍。例如,河南息县谭绍思于乾隆二年卖地四亩与傅良卜,价钱两千四百文,乾隆十四年傅良卜转卖,价钱七
千五百文,十二年内涨了两倍①。江西戈阳县詹胜吉在乾隆二十七年卖山地四亩与葛永成,得七折银四千文,三十五年葛家转卖二亩,价七折钱十三千文,八年内每亩地价涨了五倍半②。表中所载地价涨得最多的是湖南平江县李二蓁的田产,李于康熙五十七年将田三十五亩绝卖与朱谦益,得银三十五两,过了二十六年,朱将此田转卖与高家,得银五百四十两,超过原价十四倍多③。
江苏无锡人钱泳在《履园丛话》卷 1《田价》条目中,对本邑及附近州县的田价作了如下的记述:
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值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崇祯末年,盗贼四起, 年谷屡荒,咸以无田为幸,每亩只值一二两,或田之稍下,送人亦无有受诺者。至本朝顺治初, 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仍复顺治初价值。至乾隆初年,田价渐长, 然余五六岁时(乾隆二十九、三十年),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余两,今阅五十年,竟亦涨至五十余两矣。
钱泳说明末“盗贼四起,年谷屡荒”,故田价猛跌。朱谦益说:康熙五
十七年绝买李二蓁三十五亩田时,“当日因差徭重,田不值银,故此价银不同”。这种说法比较流行,也不无道理,但是田价的上涨,还有其他的因素, 如人丁滋生、地价的附加物增多,等等,下述买地能获较大的利息,更是促使田价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购买田地,比较稳妥,获利不少。钱泳在《履园丛话》卷七《产业》条目中指出:“凡置产业,自当以田地为上,市廛次之,典当铺又次之。”这种意见在清代颇为盛行,社会上普遍认为置买田产,牢靠、利大、利久。如仅以赚钱多少而论,自然是以开店设铺利息更大,尤其是典铺,得利更多, 但是,“市廛、典铺有风火之虞”,既怕火烧房屋,货物尽毁,又怕盗贼偷窃抢夺,老本赔完,而且名声不佳,市侩之人难登高雅之堂,应试中举也有限制,要想进入仕途,位列高官,身居要职,更是十分不易。购买田地,就大不一样了,即使有水旱之患,但总不会年年都有,有些上等田土,还是旱涝保收,而且,田连阡陌,不怕偷盗,任你千军万马,也不能把田地搬走, 确是安全稳妥。
同时,康熙中期以后,买进田庄,虽花费不少银两,但收取的租谷租银也比较多,也是有利可图,现举二例为证。湖南安仁县黄茂之于康熙五十三年将田七亩五分绝卖与黄云非,价银五两四钱。① 七亩五分田如按每亩收租谷一石计算,可收七石五斗谷,约值银四至五两,即只要一年多就能把本钱赚回来。广东大埔县李正心的父亲于顺治十四年活卖与李君干十亩,“契载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五年七月初九日,鄂容安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阿克敦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阿克敦题。
回赎”,价银五十三两,后又两次找贴银十二两六钱九分,已经找绝。此田仍由李正心家佃耕,“每年输租三十石,从未拖欠”。乾隆八年李正心备价回赎,被官府驳回。①自卖之后到乾隆八年,李正心家共佃耕八十六年,每年交租谷三十石,合计二千五百八十石,按一石谷折银六钱计,应折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十九倍于李君干家买地的田价。可见,买田招佃,收取地租, 获利不少,这当然会成为促进清代地价陆续上涨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比较明代,交易更加频繁,手续更为繁琐,“乡例”的名目更多,更为盛行,但是这种土地买卖受到了许多封建限制,它仍然是封建性的土地买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土地买卖有着重大的差别。随着这种土地买卖的盛行,土地兼并更为激烈,土地集中加速进行。大批小自耕农、半自耕农丧失了土地,沦为佃农,促进了封建租佃关系的扩展,在地租形态等等方面也引起了相当大的变化。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阿克敦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