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价 简 表

②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755。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755。

④ “刑科题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张照题。

地 点

简 况

提报时间

江苏镇洋县

康熙六十年,田三十亩,价银九十两,三次找 价七十三两

雍正十二年,地七、八亩,每亩价银三两三钱

雍正十二作,地六百亩,每亩价银五钱六分雍正十二年,粮地二斗二合,价十四两

雍正五年,地一百六十亩,价一百两

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

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年闰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登封县

江苏铜山县

四川高县

河南新乡县

续上表

地 点

简 况 提报时间

湖南安化县湖南邵阳县浙江义乌县

江西余干县河南准宁县浙江江山县

湖南安仁县河南平江县

湖北江陵县广东龙川县

广东化州 广东大埔县

安徽毫州 江苏镇洋县河南息县

江苏常熟县江西上高县山西忻州 安徽合肥县

乾隆元年,田七亩,价一百三十两 三年二月六日 康熙二十九年,田二亩五分,活卖银五两 三年七月十六日康熙五十五年,田四斗,活卖银二两五钱,雍 八年二月七日

正四年绝卖银七两六钱

乾隆八年,田十一亩八分,绝卖银四十五两 九年三月十一日 乾隆九年,地六亩八分,价银十九两 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五年,田十五亩,活卖银六 十二年八月三日

十三两,乾隆九年绝卖五亩,价六十两

康熙五十三年,田七亩,绝卖银五两 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康熙五十七年,田三十五亩,绝卖银三十五两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乾隆十年转卖,银五百四十两

雍正五年,田十五亩,价银六十五两 十三年七月八日康熙五十五年,田三亩,绝卖钱三十千文。乾 十四年二月一日

隆十三年转卖五十二千文

乾隆十二年,田十三亩九分,卖银三十七两 十四年六月三日

顺治十四年,田十亩,活卖银五十三两,两次 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找银十二两,已找绝

雍正六年,地二十一亩,活卖银二十一两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

雍正十二年,田七亩,活卖银十一两五钱,三 十五年二月三十日次找价三十五两,已找绝

乾隆二十一年,地四亩余,价钱二千四百文, 十五年七月九日

二十五年转卖银七千五百文

乾隆九年,田十九亩,活卖银五十六两 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乾隆十七年,田一亩二分,价银三两 十九年七月二日

乾隆二十年,地三亩,绝卖银十两 二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乾隆二十年,秧田八斗六升半及三间房,正价 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十两

续上表

地 点

简 况 提报时间

湖南攸县

安徽霍丘县安徽寿州 山东潍县

直隶丰润县

山西汾阳陕西郃阳陕西咸宁

湖南祁阳湖南澧州

江苏溧阳县广东德庆州

安徽含山县江苏武进县湖南茶陵 广东永安县江西弋阳县江西龙泉县

湖北随州

乾隆十二年,田五亩,价银三十三两,十六年 二十一年九月二日转卖银四十五两

乾隆二十年,田三斗,价十千文 二十一年十月五日 乾隆二十年,一斗种的地,价银十两 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乾隆二十年,地一田二分,绝卖钱十四千文 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六

乾隆六年,地一百二十亩,价银六十八两,十 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四八年转卖八十八两 日

乾隆二十一年,地十九亩,价银一百五十两 二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乾隆十八年,地三亩三分,价银三十九两 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乾隆二十六年,地九亩八分,价银一百两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

雍正元年,塘田一亩,价银二十两 二十八年一月三十日乾隆二十六年,田四石三斗,价银二百两 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六

乾隆二十九年,田三宙六分,绝卖银五十六两 三十一年五月初三日乾隆三十年,田二十三亩九分,价银三百五十 三十一年六月初七日

七两

乾隆十六年,田四十亩及庄房二十二间与全套 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九农具,绝卖银一千一百五十两 日

康熙六十年,田一亩八分,价银七两,后两次 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找银八两,尚未找绝 日

乾隆十八年,田十三亩,价银一百四十两 三十二年闰七月初六

乾隆十八年,田种八斗,活卖银四十两,找价 三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二十两,契载回赎

乾隆二十七年,山地四亩,价七千文,三十五 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年转卖十五千文

乾隆二十四年,田租十七石,价银七十五两 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八

乾隆三十七年,田十亩,价一百一十千文 三十九年一月二十六

续上表

地 点

简 况 提报时间

湖南黔阳县河南光州

浙江平阳县山东兰山县

山东平度州福建屏南县福建侯官县

江西瑞金县

安徽怀宁县

湖南临湘县湖北钟祥县

甘肃河州

直隶真定县直隶怀来县

乾隆三十七年,田收谷一石,价银二两九钱 三十九年三二月十八

乾隆三十八年,地十二亩,价二十七千文,找 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价二千文

乾隆三十九年,田半亩绝卖钱十三千七百文 十年八月初四日

雍正元年,地六亩,活卖银三两六钱,乾隆四 四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十年绝卖四十五千文

乾隆三年,地二亩,活卖银五两 四十四年正月二十四

乾隆四十二年,田六亩五分,活卖五十千文, 四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四十四年找价四十七两五钱,契载回赎

乾隆三十六年,园地三亩,活卖银四十一两, 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年找价十六两,契载回赎 日

康熙五十二年,田二亩,活卖银十两 四十七年六月初九日

乾隆四十四年,田种三石,绝卖钱一百三十千 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文,五十一年找价七十五百文

乾隆五十年,田五十五亩,价银五百八十两 五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乾隆五十四年,田五亩,价钱六十千文 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八

乾隆五十五年,田二亩,价八千文 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乾隆五十八年,田四亩,价十六千文 五十九年七月十日 乾隆五十九年,地二百余亩,价钱二百二十四 六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千文

以上简表和有关档案,反映了三个问题。第一,各地田价,多少不一。这些田地买卖中,地价少的每亩几百文、几钱银,或售银一两、一千文左右。另外一些田地售价则比较高,简表所列每亩价银十两以上的有十七起,如山东潍县,地一亩二分绝卖钱十四千文,每亩为十一千一百文,陕西咸宁县九亩地价银一百两,一亩为十一两,湖南安化县田七亩卖银一百三十两,每亩价为十八两六钱。每亩售银超过二十两的也不少。表中所载田价最高的是安徽含山县生员王朝出卖的田产,四十亩粮田及庄房二十二间和农具,价银为一千一百五十两。总的看来,每亩田售银四、五两的,还是比较多。

第二,田地价格,持续上涨。从地价简表看,虽然各州县的田价很不一致,相差悬殊,但从康熙中叶以后,到乾隆六十年,地价的基本趋势是在不断上涨,有的是成倍上涨,有的涨了好多倍。例如,河南息县谭绍思于乾隆二年卖地四亩与傅良卜,价钱两千四百文,乾隆十四年傅良卜转卖,价钱七

千五百文,十二年内涨了两倍①。江西戈阳县詹胜吉在乾隆二十七年卖山地四亩与葛永成,得七折银四千文,三十五年葛家转卖二亩,价七折钱十三千文,八年内每亩地价涨了五倍半②。表中所载地价涨得最多的是湖南平江县李二蓁的田产,李于康熙五十七年将田三十五亩绝卖与朱谦益,得银三十五两,过了二十六年,朱将此田转卖与高家,得银五百四十两,超过原价十四倍多③。

江苏无锡人钱泳在《履园丛话》卷 1《田价》条目中,对本邑及附近州县的田价作了如下的记述:

前明中叶,田价甚昂,每亩值五十余两至百两,然亦视其田之肥瘠。崇祯末年,盗贼四起, 年谷屡荒,咸以无田为幸,每亩只值一二两,或田之稍下,送人亦无有受诺者。至本朝顺治初, 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雍正间仍复顺治初价值。至乾隆初年,田价渐长, 然余五六岁时(乾隆二十九、三十年),亦不过七八两,上者十余两,今阅五十年,竟亦涨至五十余两矣。

钱泳说明末“盗贼四起,年谷屡荒”,故田价猛跌。朱谦益说:康熙五

十七年绝买李二蓁三十五亩田时,“当日因差徭重,田不值银,故此价银不同”。这种说法比较流行,也不无道理,但是田价的上涨,还有其他的因素, 如人丁滋生、地价的附加物增多,等等,下述买地能获较大的利息,更是促使田价增长的重要原因。

第三,购买田地,比较稳妥,获利不少。钱泳在《履园丛话》卷七《产业》条目中指出:“凡置产业,自当以田地为上,市廛次之,典当铺又次之。”这种意见在清代颇为盛行,社会上普遍认为置买田产,牢靠、利大、利久。如仅以赚钱多少而论,自然是以开店设铺利息更大,尤其是典铺,得利更多, 但是,“市廛、典铺有风火之虞”,既怕火烧房屋,货物尽毁,又怕盗贼偷窃抢夺,老本赔完,而且名声不佳,市侩之人难登高雅之堂,应试中举也有限制,要想进入仕途,位列高官,身居要职,更是十分不易。购买田地,就大不一样了,即使有水旱之患,但总不会年年都有,有些上等田土,还是旱涝保收,而且,田连阡陌,不怕偷盗,任你千军万马,也不能把田地搬走, 确是安全稳妥。

同时,康熙中期以后,买进田庄,虽花费不少银两,但收取的租谷租银也比较多,也是有利可图,现举二例为证。湖南安仁县黄茂之于康熙五十三年将田七亩五分绝卖与黄云非,价银五两四钱。① 七亩五分田如按每亩收租谷一石计算,可收七石五斗谷,约值银四至五两,即只要一年多就能把本钱赚回来。广东大埔县李正心的父亲于顺治十四年活卖与李君干十亩,“契载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五年七月初九日,鄂容安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阿克敦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阿克敦题。

回赎”,价银五十三两,后又两次找贴银十二两六钱九分,已经找绝。此田仍由李正心家佃耕,“每年输租三十石,从未拖欠”。乾隆八年李正心备价回赎,被官府驳回。①自卖之后到乾隆八年,李正心家共佃耕八十六年,每年交租谷三十石,合计二千五百八十石,按一石谷折银六钱计,应折银一千二百四十八两,十九倍于李君干家买地的田价。可见,买田招佃,收取地租, 获利不少,这当然会成为促进清代地价陆续上涨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清代前期的土地买卖,比较明代,交易更加频繁,手续更为繁琐,“乡例”的名目更多,更为盛行,但是这种土地买卖受到了许多封建限制,它仍然是封建性的土地买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土地买卖有着重大的差别。随着这种土地买卖的盛行,土地兼并更为激烈,土地集中加速进行。大批小自耕农、半自耕农丧失了土地,沦为佃农,促进了封建租佃关系的扩展,在地租形态等等方面也引起了相当大的变化。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阿克敦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