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济发展 “大清全盛” 鼓 励 垦 荒

农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清朝的统治。所以清入关以后即把发展农业生产提到重要位置。而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可耕地面积的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为了使得大量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垦和耕种,从顺治年间开始即鼓励垦荒耕种,而康熙、雍正、乾隆时期,则成为清前期垦荒高潮时期。大量荒地的垦种,使得清代的社会经济出现一个腾飞时期,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为“盛世”,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其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由于明末清初长期的战乱,大量荒芜的土地无人耕种。于是顺治年间竭力鼓励农民垦荒耕种,并颁布了劝惩条例,以垦荒的多寡作为考核和奖惩官吏的标准。但由于科差太急,招徕无资,考成太宽等原因,致使垦荒成效不大。康熙年间,十分重视垦荒。玄烨根据御史徐旭龄的“新荒者三年起科, 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的建议,调整了起科年限。一些地区的新垦荒地起科年限放宽至六年,甚至十年。起科年限的放宽,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垦荒耕种的积极性。同时,又制定招民开垦,酌量叙用的奖励办法, “准贡监生员民人垦地自二十顷至百顷以上者,试其文艺通否,酌量以知县、县丞、百总武职等官用”①。对于自然条件极差而荒地甚多的地区,如四川,康熙二十九年(1690)明确规定“凡流寓愿垦荒居住者,将地亩永给为业”①。为了进一步鼓励垦荒,康熙二十二年(1683),又允许河南“将义社仓积谷借与垦荒之民,免其息”②。康熙三十二年(1693),令陕西布政使给与西安等处复业流民“每户给牛一头并犁具、谷种、雇觅人工之资”

③,鼓励其垦荒耕种。康熙五十三年(1714),将甘肃境内无人耕种荒地,

拨与无地耕种之人,“并动库银资给牛种”④。由于清廷采取了鼓励措施, 大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纷纷前往各地垦荒耕种,“湖广民人往四川开垦”, “山东民人到口外种地”⑤,已形成一股潮流。

康熙一朝垦荒面积是整个有清一代最多的。据《清实录》和康熙、雍正

《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时全国耕地面积为 549 万余顷,康

熙二十四年(1685)为 607 万余顷,雍正二年(1724)增至 723 万余顷。自

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1685—1724),其间不到 40 年,耕地面积骤增

① 《清朝通志》卷 81。

① 《清朝通志》卷 81。

② 《清圣祖实录》卷 108。

③ 《清圣祖实录》卷 81。

④ 《清圣祖实录》卷 81。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 2《田赋考》。

116 万余顷,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反映出康熙朝鼓励垦荒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雍正年间继续推行垦荒政策。雍正元年(1723)清廷继续放宽起科年限, 开垦水田六年起科,开垦旱田十年起科。雍正帝下令“凡有可垦之处,听民自垦自报,官吏不得勒索、阻挠”,并“劝谕开垦无力者,官仍给牛种,起科之后给印照永为世业”⑥。对于边远地区采取特殊政策。为鼓励陕西无业民人去宁夏垦荒,清廷给予路费,每户按百亩永为世业。四川苗民聚居区荒地较多,入川民人给水田 30 亩或早田 50 亩,若有子弟及兄弟之子成丁者,

每丁另给水田 15 亩、旱田 25 亩。

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垦辟,较易开垦的荒地已经开垦耕种,乾隆时期鼓励农民进一步开垦边省和内地的山头地角及河滨溪畔,“但可以开垦者,悉听民人垦种,并严禁豪强争夺”①。乾隆十一年(1746)对于广东所属高、雷、廉三府及琼州等地土地贫瘠地区,特许“荒地听该地民人垦种, 概免升科,永为世业”②。云南地区山多水少,水陆可耕之地大都已经开垦, 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规定:山头地角在三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旱田十年起科,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开垦后比照水田六年起科,起科标准按照最低档(下则)征收。至于山地三亩以下,水地二亩以下永免升科。广西、贵州等地山多田少地区基本上都执行这一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使得大批零星土地得到开发,就全国范围来说,增加了大量的耕地面积,对发展农业生产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鼓励垦荒,增加耕地面积,调整土地占有关系而外,康熙八年(1769) 又下达了停止圈地令,并宣布将所圈占土地退回原主,“比年以来,复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嗣后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圈房地,悉令还给民间”③。

总之,无论是鼓励垦荒,还是废止圈地令,以及更名田,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代前期土地占有关系的原有状况,提高了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