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

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 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①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

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 5 册,《李维钧奏折》。

① 《清史稿》卷 121《食货二·赋役》。

顺序

省名

时 间

倡议者

每两田赋银摊丁银

摊征方式

备 考

资 料 来 源

1

广东

康熙五十五年(1716)

雍正二年(1724)

〃 〃

〃 〃

雍正四年(1726)

〃〃

1.064(钱)

2.0702681928(钱)

0.527 ~ 3.12(钱)

1.15 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 0.104 钱

0.117 ~ 2.07 钱

1.045 钱

各州县计摊通省计摊 各州县计摊通省计摊

各川县计摊

〃〃

“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 自广东始”。

“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 0.083 ~ 1.448 钱。

《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清史稿》卷 294 本传称“五年始”。

《清会典事例》称: 2.045 钱。

《石渠余纪》卷 3

《纪丁随地起》条①

①《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 1 — 2 钱不等。

①《抚豫宣化录》卷 2

②《清世宗实录》卷 51

①《浙江通志》

2

直隶

李维钧

3

福建

黄国材

4

山东

陈世倌

5

河南

田文镜

6

浙江

李卫

7

陕西

〃 〃

岳钟琅

1.53 钱(遇闰加 0.04 钱)

通省计摊

《清史稿》卷 296 本传称:“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 296

8

甘肃

〃 〃

李元英

河东 1.53 钱

河西 0.106 钱

通省计摊

《清史稿》卷 296 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 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

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 上

顺序

省名

时 间

倡议者

每两田赋银摊丁银

摊征方式

备 考

资 料 来 源

9

四川

〃 〃

每粮 0.052 石至 1.9

石不等,算一丁,征升

6

6

以粮石计摊

《会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

〃 〃

杨名时

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 通省计摊

万五千两,每丁征 2.8 — 6.2 钱

①《清史稿》卷 290 本传② 王鸣盛《杨氏全书》序

11

江苏

雍正五年

每亩摊征丁银

以亩计摊

“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1727)

0.011 ~ 0.629 钱不等

12

安徽

〃 〃

同 上

〃 〃

13

江西

〃〃

迈柱

田赋银一两摊丁银

以两计摊

《清史稿》卷 289 本传称“四

①《清史稿》卷 289 本传

1.056 钱。屯地摊

年”。

0.291 钱。

14

湖南

雍正六年

〃 〃

每地粮一石摊丁银

以粮石计摊

①《清吏稿》卷 289 称“七

(1728)

0.001 ~ 8.61 钱

年”。

15

广西

〃 〃

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 钱不等

以两计摊

16

湖北

雍正七年(1729)

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 钱

以两计摊

17

台湾

乾隆十二年(1747)

①《大清会典事例》

18

贵州

乾隆四十二年(1777)

光绪五、六年

1879 — 1880)

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

以两计摊

19

山西

《山西通志》

①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

—1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 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1621),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据说在当时曾经实行过,惟因“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崇祯八年(1635),陕西城固县则有“丁随粮行之法”①;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规定“每地三十三亩三分, 准入一丁”之负担②;九年(1670),广东四会有“以丁随粮”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属的芦山县,更实行了“按亩均丁”法;与此几乎同时,直隶乐亭知县于成龙更进一步察觉到“田与丁分”是产生赋役负担严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该县推行了一种能使“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则更提出在全国推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只是由于被户部议为“(旧册) 相沿已久,未便更张,而止”④。其他尚有多处。以上种种,名虽不同,实质则一,均属“摊丁入亩”性质,有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故当雍正初年清朝廷一声令下,便得以在全国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来。当然康熙雍正时空前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提供了顺利推行的政治保证。摊丁入亩的确立和贯彻执行,对当时历史的发展,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首先,它统一了全国的赋役内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这对清初以来全国各地多种多样的赋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统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则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归划一”,地丁制度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统一的赋役内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又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迅速发展。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刺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摊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 30《户政》,曾王孙《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疏》。

② 道光《太康县志》卷 2《田赋·人丁》。

③ 乾隆《乐亭县志》卷 4《田赋·户口前序》。

④ 《松江府志》卷 21《田赋》下。

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①,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②。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如江浙)原本赋重役轻,今将较少的丁役银均摊于较多的田赋银中, 每两田赋银具体增加只有少许,而北方诸省,丁役虽重,然田赋却轻,往往几亩或十几亩甚至几十亩才负担田赋银一两,故每两田赋银摊入二钱左右的丁银,平均到每亩田里,为数也极有限。这样,南北两方的赋役负担,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渐趋平衡。再就各阶级阶层来说,摊丁入亩也使其中大多数人负担有所减轻。不单“寸土皆无”的佃农、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摆脱了丁银的“赔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谋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 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在废除丁银后只在自己负担的为数不多的田赋银中摊入极少量的丁银,负担较前也有所减轻,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赋负担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胥吏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别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③咸丰时人王庆云在评论摊丁入亩时说:“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 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 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④ 这虽有夸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事实。赋役负担的比较公平合理,当然会对久困于役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与此是有密切联系的。

第三,进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推动了人口的迅速增长。“丁口之输赋也,其来旧矣。”丁役或丁银,包括所有匠班银、盐钞银等,历来就是封建国家对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体体现和显著标志,是一种纯粹的“超经济强制”。经过人民群众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这种依附关系在不断地被减弱着。在明末农民战争的推动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下,入清以来, 这种削弱的趋势更为加速。康熙十一年(1672),浙江的盐钞银摊入地亩银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697—1702)浙江、湖北、山东等地的匠班银也陆续摊入地亩;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更将全国现有的丁银固定,取消了以后滋生部分的人丁税;而摊丁入亩则最后将所有的人头税目也统统摊入田赋银中,总称为“地丁银”。至此,不仅相沿千余年的人头税完全匿迹于史册,开始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而且长期束缚人民人身自由的户丁编审制度也日渐松弛,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终被“永行停止”,此后,甚至连过去为征发差役和限制农民外出的里甲制,也开始被专职防盗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于摊丁入亩使清廷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银的赔累,致使不仅经济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贩夫牧竖,优游于光天化日之下,无征输之苦”①,甚至地处边远的贵州等省,也使“赤贫无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②。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隐,人口的统计也较前更为精确符

① 康熙《嘉兴府志》卷 9《户口》。

②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 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

③ 乾露夏津县志》卷 4《田赋》。

④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 3。

① 乾露常昭合志》卷 3《户口》。

② 道光《贵阳府志》卷 44《食货略》1。

实。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按丁与口比例为 1∶3.16 计算,共计人口七千七百八十余万。雍正八年(1730)则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万丁,八千零五十一万余口。至乾隆六十年(1795)则骤增至近三亿口,道光十五年(1835)更突破四亿大关。其增长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为我国带来巨大的人口压力,但那已是近现代的事情,不能全归咎于此。恰恰相反,在当时,人口的增长,为社会生产提供了足够的劳动人手,封建依附关系的减弱,又使劳动人民有了更多的迁徙流动自由。其中不少人即相继离开农村,纷纷转入城镇和场、矿,为手工工场(或作坊) 和矿山增添了大批的雇佣劳动力,靠劳动换取计日(或计时、计件)工银, 以糊口或养家,从而客观上推动了明代已经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缓慢增长。

最后,暂时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地主的兼并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证了政府的赋税收入,进一步强化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由于摊丁入亩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据土地多少征收赋税,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农民则丁多地少, 因此推行的结果,势必使原来由农民负担的一部分丁银转摊到地主身上。故王庆云称“(摊丁入亩)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甚至在推行摊丁入亩的当时,就有人揭示它“实与贫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①。因此,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强烈反对。尚在其试行阶段,归善知县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无贫富,莫不有丁身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 将令游惰复何惩?”而甘“使富户坐困于役?”待到摊丁入亩全面推行后, 地主阶级反抗更为激烈。理学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极力辩解:“富者虽田连阡陌,不过一身;贫者虽粮升无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输税,赋既无偏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均履后土戴皇天。(今对)富者则急其从公,贫者必尽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义,则役非偏枯乎?”① 他们不仅千方百计“阻遏其请”;而且竭力煽动“有田之家,同心协力赴上台力辩”②,妄图逼迫清廷收回成命。有的甚至公然纠众闹事,“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并借乡试之机“聚众进城”③,“鸣锣执旗,喊叫罢市”,进行阻挠④。

当然摊丁入亩改革最大的获利者还是清廷。首先在经济上,不仅使原额丁银连同田赋银一起得到切实保证,而且将原属根本无法征收的“户绝人亡” 者的丁税,也一起摊入地亩,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顺治时,每年仅二千万两左右,康熙、雍正时则增长到二千五、六百万两左右。从乾隆至清末,则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三,成为清皇朝赖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清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它,曾三令五申,无论哪级政府,无论何种情况,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银两”。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过摊丁入亩的改革,缓和了同广大农民和手工

① 《雍正硃批奏折》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钧奏折。

① 陆燿:《切问斋文钞》卷 15,李光坡《答曾邑侯问丁米均派书》。

② 康熙《户县志》卷 4《田赋志·赋役》。

③ 《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

④ 《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

业者之间的阶级矛盾,获得了他们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够顺利而果断地制止和查处了大地主们的反抗。不仅稳定了社会秩序,而且加强了其封建专制的统治。

但是,摊丁入亩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在旧的传统的赋役制度陷入绝境,阶级矛盾空前激化的情况下,作为保证政府赋税收入与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出现的。至于它对大地主的这种限制打击,乃是清统治者从本阶级总体的长远利益出发,利用其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缓和地主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并力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即通过对绅衿富户的限制和打击,将其一小部分地租剥削物转化为国家的赋税,用以抵偿因免除无地贫民和手工业者的丁税而失去的税额,进而达到既能保持赋税足额又可缓和因征丁税而引起的社会阶级矛盾的目的。这正是其正常国家职能的一种表现,并非与大地主的有什么根本的矛盾。而且,随着清廷财政状况的好转, 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大地主阶级的不断反抗,清廷对大地主阶级的限制也就日益放松了,并转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转嫁赋役的罪恶行径。甚至公然以“粮从租出,租自佃交”①,“租未收,赋从何来?”②为理由,明令“租户完租者,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这些都充分说明摊丁入亩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也再次证明整个地主阶级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① 《永禁顽佃积弊碑》。

② 梁绍壬:《秋雨盦随笔》卷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