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租佃关系

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主佃关系

对于贵族和缙绅地主及其佃户,清律通过一些特殊条款,严定了尊卑之分,维护了等级制,从根本上重申了主佃名份。贵族和缙绅地主与佃户,仍然是等级森严。一方为特权阶级,一方为平民百姓,两者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地位悬殊,在法律上当然无从平等。第一,清律与唐明律一样揭“十恶”、“八议”于律首,以为总纲,对皇亲国戚和特等官绅,则以所谓“亲”、“故”、“功”、“贤”、“能”、“勤”、“贵”、“宾”等名义,在讯问和定刑时予以减、缓、免、赎等特殊照顾,这就为许多皇亲国戚等权贵地主的无法无天开了方便之门。第二,“凡下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 官员照违制律议处,余罪收赎。衿监革去衣顶,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赎。⋯⋯ 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

①。第三,清律还通过“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等条,规定官

员犯罪至杖刑的,一律不须执刑,可以采用罚俸、降级、调职、革退等法轻议。这一系列律文揭示了立法者的一种深心:官绅犯法,不能与庶民同科。至于社会上主佃名分的存在,则比清律上所反映的还要广泛得多。有的

地主并非贵族官僚,但对佃户也仍然死守着名分关系,当然,缙绅地主这样作的更多,这样的状况直至嘉道年间甚至更晚仍未改变。清代自雍正乾隆间允许旗地自由买卖和宣布大量家奴、壮丁“出旗为民”以后,贵族已基本转成了地主。但仍有少数贵族以贵族兼地主的身分残存着,山东曲阜孔府便是这样残存势力的一个典型。这些权贵与佃户的名分关系在社会上还有着牢固的和广泛的基础。

其一,主尊佃卑、主贵佃贱和人身隶属关系的存在。这种现象在顺治康熙年间还相当多和普遍,这不仅是因为当时北方的东北和京畿出现了数以万计的庄奴、壮丁,徽州、宁国等地的“伴当、世仆”全未解放,而且因为江南许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亦莫不如此。康熙初年,有人谓:“佃户例称佃仆,江南各属皆然。”又称:“内地(指苏州、太仓)佃户,与仆无异。”

①有的地方甚至“将佃户随田转卖勒令服役”②。因此,至康熙二十年,户部

奉旨通令全国,禁止绅衿大户将佃户“欺压为奴”,或将其“随田转卖,勒令服役”。“如有将佃户穷民欺压为奴等情,各该督抚,即行参劾”③。乾隆及其以后,残存的旧习仍所在皆有。曲阜孔府是保留下来的大贵族地主,

① 《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 4、26、27、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809《刑律斗殴》。

① 康熙《崇明县志》卷 4《赋役》,卷 6《风俗》。

② 康熙《江南通志》卷 65《艺文》;徐国相:《特参势豪勒诈疏》。

③ 张光月:《例案全集》卷 6《户役》。

其佃户例系朝廷钦拨,必须“轮流膺差,世世服役,不准出户”④。这是乾隆十七年的事。徽州等地的世仆早于雍正初年即已“开豁为良”,但迟至道光时,还有似世仆非世仆,似良民非良民的所谓“细民”,“不下数千余户”

⑤。直隶沧州,“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佃户见田主,略如主仆礼仪”

⑥。山东新城,“官旗居半,⋯⋯皆称谓大户”,其余甲首等平民百姓,则

称“细民细户”,“其甲首之视大户,不啻奴仆之于家主,需索不便,鞭挞随之”⑦。湖南长沙,地处交通要道,又属鱼米之乡,商品经济活跃,但“以强欺弱”的地主竟“擅将佃户为仆”,佃户已故,至“卖嫁其妻若子,并收其家资”⑧。这样的佃户,实际上完全成了地主的奴隶,不仅佃户本人无独立人格与私有经济,连同佃户的妻室子女全成了地主的私属。《儒林外史》第四十七回里,反映扬州大盐商方家在各地大买田地,方家主人下乡的时候,庄户必须像迎神一样“备香案迎接,欠了租又要打板子”。吴敬梓这部小说所反映的历史是以南京为中心的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社会缩影。乾隆年间,四川有位田主吴耀祖,并非很有势力者,因事与佃户发生了争执,吴为了夺田另佃,宣布要把未熟的黄豆毁掉,佃户跪在地下求“宽缓”,吴骂道: 佃户就同他家的“奴才一样”①。广东风气甚开,但乡里的风俗仍是视佃户为“贱人”,可以用扇子头殴打,进行侮辱②。至于贵州,云南一些边远地区,不少世仆制度还原封未动。云南永善县有个“佃田世仆”者普,他同妻子明珠和五个儿子都被鲁家买为世仆。乾隆四十八年,他带同妻子逃到四川雷波厅,但被鲁家发现追捕了回来,经一再辗转出卖,“骨肉离散”,万分痛苦,者普恳求鲁家回赎,使家人团聚,鲁家反而置之不理③ 。像这样的佃仆生活几乎与牛马无异了。

谈到主尊佃卑,还有个社会习俗问题。这个问题,文献上有时还谈得不很多,或不很明确,但在社会上,直至近代还有一些地方存在。清代律例谈到佃户或雇工与田主之间有无主仆名分的时候,往往要看佃雇与主人能否“同坐共食,彼此尔我相称”,有时也提“同坐共食,平等相称”。“同坐共食”、“尔我相称”或“平等相称”,都好理解。什么叫不平等相称呢? 就是佃户、雇工称主家的人必须尊称“老爷”、“太太”、“少爷”、“小姐”之类,而主家人称佃户、雇工则可以不论辈分,直呼其名。凡是缙绅地

④ 参看何龄修等合著:《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304 页。孔府档○○○五○六九之二十五。

⑤ 光绪《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 27《刑律·斗殴》上。

⑥ 光绪《畿辅通志》卷 71《舆地略·风俗》。

⑦ 民国《重修新城县志》卷 11《职官二》。

⑧ 同治《长沙县志》卷 20《知县朱前诒条陈利弊》。

①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 293 页。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 293 页。

③ 同上书 293—296 页。

主,即一般的所谓“官老爷”,要他们从法令上或文券上废除主仆名分当然难,但是,要他们从生活习俗上做到与佃户、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称” 则尤难。在缙绅地主与佃户间,继续维持上述习俗上的等级名分几乎是百分之百。

其二,视佃户如仆役,任情使役。雍乾之际,大量“出旗为民”和消灭农奴制以后,租佃自由进一步发展,一般庶民地主与佃户,政治上无主仆名分,经济上仅存在佃地交租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少数贵族地主和众多的缙绅地主继续奴视佃户,在剥削高额地租的同时,再驱使佃户无偿供役,这是农奴制残迹的一种表现。这种残迹在清代贵族和缙绅地主经济中存在异常广泛,在非身分的地主经济中亦有某些实例。程昌于明后期成书的《窦山公家议》中说:“置立庄佃,不惟耕种田地,且以备预役使”。这是明末徽州的一位官豪兼佃仆主人的自白。清代的贵族和缙绅都默识心通地以此为法宝,役使佃户成风。陕西、甘肃,乾隆前鼓励垦荒,百姓因畏惧差徭,乃“借绅衿报垦,自居佃户”,结果乃招致无穷灾祸,遭受绅衿们没完没了的役使

①。山东菏泽有寡妇谷王氏,依仗自己是田主谷正道的同族,经常指使谷正

道的佃户王三干这干那,稍有不服使唤,便不干不净的混骂,并威胁要把王三撵走②。前述长沙豪民,以强欺弱,抑勒佃户为仆,“恣行役使,过索租利”,甚至呼唤佃户妻女“至家服役”,亦“不敢不从”③。乾隆中,武进人钱维城说:当时南方,“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或无立锥,农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隶”④。贵州苗寨,富民重利盘剥,钱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数倍”,穷民不能偿,即“折以山地衣服各项,转求佃耕,或易他山地为之佃耕,听其役使”①。贵州大定还通行一种风俗:“凡是佃种田主田地,写有佃约,就⋯⋯听凭田主差唤”②。这就不仅仅是缙绅,甚至连一些非身分田主也可以对佃户循例差唤了。由此再次证明,在贵族绅衿领域, 佃户的身分始终是十分低下的。从曲阜孔府和全国各地所保存的材料看,这些差役包括十分广泛的内容:一是业主外出例由佃户担任脚夫、水夫或抬轿等夫役。二是给业主看家或待客人,干待客杂役。三是承担主家内外许多修缮事宜的杂工。四是随同业主家人从事采购。五是令佃户妻女或儿童帮主家内宅仆役干活。六是帮主家看管山场、庄所和巡夜等。七是协同主家家仆催租、讨债以至打冤家。八是主家遇有婚丧嫁娶等事,则佃户必须随时“听候

①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 141。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额外剥削》。

③ 同治《长沙县志》卷 20。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 11《养民论》。

① 严如煜:《苗疆风俗考》卷 1 下。

②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

差使”,出工效力③。

其三,对佃户肆行凌辱、打骂、拘禁以至惨害人命等。刑科档案记载乾隆三十一年,直隶宝坻县捐职地主王铨柱因佃户苏舜臣欠了点租子被板责十五板,同时叫官差把舜臣的弟弟苏汉臣拘留了起来。随派其捐贡儿子王谊一道逼勒典史,大闹县堂,硬要县署差拘佃户。江苏奉贤地主金胜章因佃户欠租,活动松江府票差擅自锁押佃户至五六名之多,其中一名佃户王武京竟被锁在船舱内活活冻死④。康熙后期的浙江天台,“连年荒歉⋯⋯十室九空”, 但“台人多为富不仁,惟利是视。访问每于岁暮封印之后,差遣悍仆豪奴, 分头四出,如虎如狼,逼取租债,举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而掀瓦掇门, 拴妻缚子,又甚将本人锁押私家,百般吊打”①。另据一些文集与方志揭示: 江南地主往往养尊处优,“深居不出⋯⋯一任纪纲仆所为”。结果导致农民“破家亡身”,甚至“逼其钱财妻女,置之讼狱,出尔反尔”。“司租之徒, 欲求媚于主人,于佃农概不宽贷,恶声恶色,折辱百端。或预挟悍隶入乡收租,一不如欲,出缧绁而囚之,甚至有以私刑盗贼之法刑此佃农。⋯⋯即或情实可原,如疾病死丧之故,至种而弗耨,耨而弗获,获而无以纳租,纳租而无以充其额者,自宜宽其既往,贷其将来,何乃诉词未毕,而行刑之令早下矣。况田主控一佃农,止给隶役数百钱,而隶役之索贿于佃农者,初无限量。或田主以隶役行刑不力,倍给之钱,至有一板见血等名目,俾佃农血肉横飞,畏刑服罪,虽衣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 亦必如其欲而后已。⋯⋯故岁以县计,为赋而受刑者无几人,为租而受刑者奚啻数百人,至收禁处有不能容者。更可异者,赋有几则,而租独一例,以吴江之下下田而论,纳一升五合者,亦收租一石有余”②。还有些地主并未直接将佃户杀害,因为,公然残害人命,民愤太大,法理难容。但是,他们既对佃户人身折辱百端,经济上又陷人于倾家荡产,卖儿卖女的绝境,从而使佃户备受贫病气等无端摧残,以此致死和自杀以至全家自尽者,更在在有之。乾隆中,直隶定兴县陆光曾揭出一件令人惨不忍闻的事情。一个岁暮, 他买米数斗回家,“路闻哭声哀,视其门,恍然曰:此吾亲属赵某家也。疾趋入,见置鼎地上,中贮粥,火燃鼎沸,粥蒸蒸然,赵某家人环泣。讶而诘, 众哭极哀,不能对。中有十五岁儿,赵某孙也,光曾携至室内问以哭状。儿始呜咽言曰:吾邑中数年荒馑,负债累累无以偿,而旦暮追索甚急,易所畜牲畜偿之,不足;尽用吾室中衣具器用之物,犹不足。势迫计穷,故置毒粥

③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五册《三、公府差务》。十七册《二、乾隆南巡差徭》。二十册《二、抗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

④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六、其他》。《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 27《刑律斗殴上》。

① 蒋兆桂:《天台治略》卷 6《劝谕富室岁暮善取租债以苏民困以保天和事》。

② 《杨园先生全集·补农书下》。陶煦:《周庄镇志》卷 4《风俗》本文及小字注。

中,欲以一死脱难也”①。

其四,重租盘剥。前面说过,清代前期,力役租、实物分租、实物额租、货币地租都存在,但以实物额租为多。在贵族、缙绅的经济领域,由于农民的抗争抵不过官府的镇压,因此,无论哪种地租形式,其剥削都是很苛重的。前面揭露地主阶级如虎如狼地向穷农逼租,结果导致农民卖儿卖女,服毒自杀等,已可概见当时农民在重租渔夺下所过的非人生活。那么,当时的地租究竟苛重到何种程度呢?以江浙地区的额租而论,亩产二石多的土地上取租一石五六斗,其剥削率比之周庄少不了多少。所以,嘉庆时,松江民哀叹: “赁田力耕,输租而外,所存糠秕自给”②。乾隆时,河南贫民,也是“佃他人田者居多⋯⋯终岁勤动,所得粮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余存无几”③。

那么,在当日全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已应运而生的环境下,是否上述贵族和缙绅地主经济营垒仍原封未动,看不到任何新的社会潮流的渗透影响呢?不是,实际上,上述反映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摆脱封建束缚的永佃权、转租制以至货币地租和在文券上明载王佃无名分等事,在缙绅营垒的一定领域都有反映。就连曲阜孔府这类典型的封建贵族,其田产除“钦拨”外,已早有通过自由买卖而大量购置者。地租则征收粮、银、钱者均有。其拨赐祀田上征收银钱实际属官田征粮性质,但是像鱼台县等地的自置田土也出现了“每亩纳租(银)八分”的记载,这是货币地租,已无疑义

①。尼山祭田“严禁佃户买卖”,但都“准新佃承顶旧佃地亩,随时值找给

资本,赴公府报明注册,更佃纳租”,此即允许“换佃”②。其他实行永佃权和转佃制的田主的身分有“生员”、“监生”、“武学生员”、“进士” 等。虽不是大官,但已属青衿范畴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一向视为等级森严的封建世家,也给佃户解开了主仆名分的枷锁。嘉庆十六年,山东日照“贡生”秦子峻雇于鹤年夫妻看管林木,秦再给于三亩地耕种,不收籽粒, 即以之抵偿看管林场的工价。“平日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④。这是一个书香之家解除与佃户并雇工之间的主仆名分的典型。虽然旧营垒的变化是微弱的,除曲阜孔府外,几乎找不到一个像样的官绅。且孔府的拨赐佃户在允许转换的情况下也仍旧是不能“脱籍”的。重要的是坚冰已被打破,孔府的自置土地数量越来越多。其变化也意味深长。

① 光绪《畿辅通志》卷 230。

② 叶梦珠:《阅世编》卷 1《田产》;嘉庆《松江府志》卷 6《物产》。

③ 佚名《心政录》卷 2《清定交租则例以恤贫民疏》。

①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六册《三、祀田与自置田产的买卖》三六○○。

② 同上书《四、祀田的侵隐与迷失》四○一五。

③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三、永佃权》、《四、转租》。

④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误编入嘉庆十三年王目 3670 号档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