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台湾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台湾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

清统一台湾后,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台湾的土地可以分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类。

官地,是为封建官府所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庄、隆恩、叛产、抄封、屯田等名目,属于封建国有土地。

官庄,有时也叫官田,大体上有以下四个来源:“有遗自郑氏者,有无人田业而由官垦设者,有绅民请归者,有缘事充公者”①。所谓“遗自郑氏者”,系郑成功祖孙三代时的田地。早在荷兰殖民政权时,实行了王田制, 逼令垦地的汉民充当佃户,不允许土地私有。据史籍记载:“自红夷至台, 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坡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种籽之资,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田,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②郑成功驱走荷兰殖民者以后,“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 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①。这些官田,入清以后仍为官地。

官庄在台、凤、漳、淡各处皆有,面积不断扩大,官庄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官府,官租列入官府财政收入。“雍正元、二年将此题报归公,现在岁征银三万零五百六十余两,以充内地各官养廉之项”②。

隆恩田,也是官地的一种,原为恤赏台湾驻兵而设。乾隆五十三年

(1788)钦差大臣福康安镇压了林爽文起义后,将所余兵饷五十余万两,“奏设隆恩官庄,募佃耕之,或购大租,岁收其益,以充赈恤班兵之款。⋯⋯其田多在彰、淡两属,其租制与官庄同,岁征谷三千七百余石”③。

抄封地又称叛产,也是官地形式之一,源于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起义,清政府籍没起义者的田产,归官收租,“多在嘉、漳两属”④。“自是每有乱事,援例以行,为官府岁入之款”⑤。所以抄封田陆续增加,“道光间年应征番银八万余元,合银五万六千余两”⑥。

① 康熙《诸罗县志》卷 6《赋役志》。

② 黄叔璥:《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① 黄叔儆:《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② 董天工:《台海见闻录》卷 1。

③ 连横:《台湾通史》卷 8《田赋志》。

④ 徐宗干:《斯未信斋文编》卷 5。

⑤ 《台湾通史》卷 8《田赋考》。

⑥ 唐赞䥄:《台阳见闻录》《叛产》。

屯田出现于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起义之后,由于部分“熟番”曾被用来镇压起义,福康安于事平之后奏设屯丁,“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

①。

清代台湾官地主要有上述几种形式。在台湾全部耕地中,官地所占的比例不大,而且,由于佃户的斗争及势豪的侵占,官地逐渐向民田转化。

台湾高山族在清朝被称为“番人”,他们的土地称为“番地”,是台湾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种,清政府对此采取特殊的政策。

清廷将高山族分为“生番”和“熟番”,“内附输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② 。“生番”居于山林之中,“熟番”主要居于平原地区,与汉民接触较多。“生番”社多,因此“番地”大部分是荒地。长期以来,“番地”属于“番社”公有。清政府设立土牛、红线等为界,禁止汉民入内垦种,但汉民仍然越垦私垦,不可阻遏,“生番”地逐渐变为熟田。史籍载称:“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间业已全无,私垦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内。”

③“熟番”之地,如系其自行垦种,清政府予以免赋的优待,只征人丁税“番

饷”。若是招汉民佃种,或典卖与汉农,则规定:“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于民者,照同安下沙科则,按亩计甲征租”④。久而久之,“熟番”地在性质上与民地相近,难以区别,典卖出售,土地社有的古老传统已被破坏,私有土地的典卖相当盛行。比如,嘉庆四年的一张典契载称: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罗丝、卓罗力等,有承祖父自垦沙园一所,年带番饷银一大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内郑伯教、郑明显出头承典, 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 不敢阻当。限至六年终,听罗力等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是至期无银取赎原契,将园仍付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当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罗力等承父自垦之业,与番亲人等无干。

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后,鼓励文武百官和士民开垦田地,让他们成为

土地所有者。因此,“文武百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这种私田,也叫“文武官田”。①一些“士庶之有力者,如徐远等人, 也纷纷招佃开垦”。②

①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十五章《屯租》。

② 康熙《诸罗县志》卷 8《风俗志》。

③ 《斯未信斋文编》卷 4。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165。

① 杨英:《先王实录》。

② 参见曹永和:《郑氏时代的台湾垦殖》,载《台湾早期历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