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业部门的增多

清代前期,朝廷对于手工业的限制比明代有所放宽,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① 李调元:《南越笔记》卷 16《糖》。

② 乾隆《澄海县志》卷 19《生业》。

③ 乾隆《赣州府志》卷 2《物产》。

④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 1《备考》上。

⑤ 钱泳:《履园丛话》卷 23《杂记》上,《换绵花》。

⑥ 咸丰《南浔镇志》卷 24。

⑦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 1 卷 257 页。

⑧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 385《实业考》。

⑨ 陈作霖:《凤麓小志》卷 3《记机业》。

⑩ 陈作霖:《凤麓小志》卷 3《记机业》。

条件比明代有所改善,这对于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是比较有利的。清代前期,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手工业资本主义葫芽

的发展程度超过了明代。

江南的丝织业在明代就相当发达,并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清代江南的丝织业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城镇中集中了一大批与农业脱离的丝织业作坊。苏州东城一带以丝织为业的不下万户①。杭州的丝织业也空前兴盛,“东北隅数万千家之男女,俱需此为衣食之谋”②。南京的丝织业发展尤其迅速, 仅缎机就有三万张,纱、绸、绒、绫织机还不在此数③。已超过苏杭两州。广州的丝织业更是后来居上,雍正年间才开始兴起,到嘉庆、道光年间,已有织工四五万人了④。从苏州城中“比户习织”的情况来看,这些城镇中的丝织业大多是家庭手工业作坊,生产规模比较狭小,有许多可能还是向账房领取原料代为加工的小机户。但苏州丝织业中使用雇佣劳动力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苏城机户,类多雇人工织,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①。在苏州城内,每日清晨都有许多机工在桥头待雇,靠出卖劳动力谋生②。不过,对于苏州丝织业机户雇佣工匠的情况还必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清代前期在苏州丝织业中的机户,一般是通指民间从事机业的人户而言,既包括丝织个体手工业者(小机户),也包括兼营纱缎庄(俗称账房) 的铺户,是二者的一种混称。苏州的经营纱缎庄的铺户(账房)除了控制小机户,让他们在家内为自己工作,还“自行设机督织”③,直接雇佣机匠从事生产,从而兼有包买商和作坊主的双重身分。他们雇佣机匠时,是采取“按件而计”的方式购买劳动力的。虽然对于长雇的机匠,除了发给正项工资外, 经营纱缎庄的铺户还要按例定期另给酒资,使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蒙上了一层封建色彩。但从纱缎庄铺户与机匠之间关系的基本方面来看,仍然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剥削的性质。至于小机户雇佣机匠,往往是出于生产上的需要,临时补充家庭劳动力之不足。被雇请的短工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劳动性质的助手,他们与小机户之间属于帮工与作坊师傅的关系。在南京丝织业中,清廷取消对私人织机数量限制以后,由竞争引起的丝织业机户之间的分化已非常明显,道光时期,南京丝织业中已经出现拥有五六百张织机的大机户④。而

①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 1 卷,中华书局 1962 年版。

② 光绪《仙居县志》卷 10,张丽生:《杭州机神庙碑》。

③ 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 19《拾补》。

④ 《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第 183 页,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①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 6 页,三联书店 1959 年版。

② 康熙《苏州府志》卷 2《风俗》。

③ 民国《吴县志》卷 51《物产》。

④ 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 15《拾补》。

明代私人拥有织机最多不过二十到四十张⑤,这表明清代丝织业中手工业者的分化程度已大大超过明代,生产资料以资本的形式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机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使雇佣劳动力的数量相应地大量增加。南京丝织业中大机户的作坊,已经具有处于萌芽状态的工场手工业的性质了。清代前期,苏州是重要的棉布市场,各省商贩大都在苏州采购青蓝布匹,于是苏州的染踹业也就随之兴盛起来,并逐渐脱离布店成为专门的手工业行业。当时苏州有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个踹坊各有踹匠数十人不等。踹坊多由包头开设,包头置备平整布匹所需的菱角状巨石、木滚等生产工具以及房舍,招集踹匠,然后向布店领取布匹进行加工。踹匠来自江南江北各县,多是单身前往,由包头提供住房并垫支柴米银钱,显然是无任何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踹匠每踹布一匹,得工价银一分一厘三毫,除偿还包头垫支的柴米银钱,每人每月须向包头缴纳银三钱六分,作为使用房舍及生产工具的费用①。苏州染踹业中,包头虽然也是向布店领取原料进行加工,但性质与丝织业小机户为账房“代料”完全不同。因为小机户是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劳动为主,并且“无甚资本”,只雇少数机匠作为辅助劳动性质的助手,属于在家内为账房工作的工资劳动者,而包头并不从事生产,从他能够招容数十名踹匠,并提供房舍、生产工具以及垫发柴米银钱来看,是拥有相当的资本的。包头凭借房舍及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剥削踹匠,剥削率也是相当高的,据学者计算,包头每月对每名踹匠的剥削总值相当于踹三十三匹布的工价。此外,踹匠也受到布商的剥削。包头与布商分别占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共同参与瓜分踹匠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情况并不能改变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性质。

清代由于对铁矿采铸的控制比较松弛,民间冶铁业有很大发展,广东的冶铁业的发展尤其显著。雍正后期,广东已有冶铁炉五六十座,用工不下数万人①。乾隆时期,佛山镇已有“炒铁之炉数十,铸铁之炉百余,昼夜烹炼、火光烛天”② 。在广东民间冶铁业中,都是“富者出资本以图利,贫者赖佣工以度日”③ 。投资者与雇工之间是很明显的雇佣剥削关系。清代冶铁业主要以木炭作为燃料,只有靠近山林的铁矿才可能开采鼓铸,铁场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一个铁场大约有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人,汲水者、烧炭者二百余人,并有驮牛二百余头,舟船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止万金,日得铁二十余版则利赢,八九版则缩,是有命焉”④。这种铁场已经是

⑤ 张瀚:《松窗梦语》卷 6《异闻记》。

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 42 册,《浙江总督李卫奏折》。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 52《户政》,鄂弥达:《请开矿采铸疏》。

② 乾隆《佛山忠义乡志》卷 5《乡俗志》。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 52《户政》,田畯:《陈粤西矿厂疏》。

④ 屈大钧:《广东新语》卷 15《货语》,《铁》。

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了。

陕西、云南、四川、湖南等地的冶铁业发展也很迅速。特别是陕西南部的秦岭和大巴山地区,铁矿靠近老林,便于就近烧炭冶铁,并且这些地区聚集了大量流民,劳动力资源也非常充足,所以冶铁业相当兴盛。在陕西的盩厔(今周至)、留坝、略阳、定远(今镇巴)、凤县等地,有铁厂数十处, 仅凤县一地就有铁厂十七处,柴厢十三家⑤。在陕西,冶铁炉一般高一丈七八尺,每炉可冶炼矿石几百斤。炉前由十几个人轮流拉动风箱,炉火昼夜不断,还要有专门辨火候、别铁色的技术工匠。通常一炉需要佣工十几个人。再加上运木装窑烧炭、开石挖矿以及运输矿炭,则“供给一炉所用人夫须百数十人,如有六七炉,则运作佣工不下千人”。一些大的铁厂有二三千人, 小厂也有千人或数百人①。投资铁厂的,大都是外来客民,他们“携带工本, 雇募匠役”② 。他们与铁厂中的工匠之间显然是雇佣剥削关系。这些投资者的资本都比较雄厚,“凡开厂之商,必有资本足以养活厂内之人”③。清代陕南地区的冶铁业中也已经出现了处于萌芽状态的手工工场。

清代陕南大巴山地区,还有大量的纸厂、木厂、耳厂等,各厂多者数百人,少者也有数十人。以纸厂为例,大巴山区竹林茂密,造纸原料极为丰富, 而且成本低廉,非常适宜开设纸厂。在陕西西乡有纸厂二十余处,定远有纸厂一百多处,洋县有纸厂二百余处。厂主和工匠大都来自四川、湖北两省。厂主出资办厂,工匠以出卖劳动力为生④。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这类纸厂中已经出现。

铜矿的采铸是在清代发展得很快的一种矿业。清代的铜矿主要集中在云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湖南等省,特别以云南的铜矿发展最快,也最著名。

据官方估计,云南铜矿盛时有大铜厂四十八处,每厂雇佣矿工七八万人,小厂也在万人以上,“合计通省厂丁,无虑数百十万”⑤。

云南铜厂的矿工,“非独本省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功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① ,大都是一些靠劳力谋生的无产者。但是按照领取报酬的不同方式,他们又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招募砂丁”,或叫做“月活”。这类矿工“无论有矿无矿,月得雇价”②,按月领取货币工资。他们去留随

⑤ 卢坤:《秦疆治略》,“凤县”。

①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 9《山货》。

② 《清代的矿业》第 518 页,中华书局 1983 年版。

③ 《三省边防备览》卷 11《策略》。

④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 9《山货》,卷 11《策略》。

⑤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 26,唐炯:《筹议矿务拟召集商股延聘东洋矿师疏》。

①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 49,岑毓英:《奏陈整顿滇省铜政事宜疏》。

②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 14、15、48、49 页。

其自便,往往视铜厂的兴衰变化,“来如潮涌,去如星散”,显然是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③。他们与矿主之间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另一类矿工叫做“亲身弟兄”。他们是“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钱, 至得矿时,与硐主四六分财者”④。他们虽然也是以劳力谋生,但他们的劳动力不是作为商品出卖,而是类似于作为股份投入,并且像股东一样要承担开采风险,只有在开采成功的情况下才能指望报酬,因此不可能去留自便, 而是对于硐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领取报酬的方式也类似分享红利,是与硐主按四六比例分割矿砂,而不是领取货币工资。所以“亲身弟兄” 的劳动不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在云南铜矿中,矿洞之外的杂事都是雇用“月活”⑤,井下开采也有完全使用“招募砂丁”的,如香树皮铜厂“向无亲身弟兄,均系招募砂丁”⑥ 。可见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云南铜矿中是主要的生产关系。

云南铜矿中有比较细致的分工。从采矿开始,矿井中有镶头负责技术指导,矿硐中又分数路开采,每路为一尖子,每尖有领班一人,负责督促矿工并协助镶头支设镶木。开采面上,一人持钎、一人持锤、随时互换,称为“双换手”⑦。矿井中排水有龙手、换手,背荒有砂丁。在铜厂中,一座矿井就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只能属于同一个投资人或投资集团所有,因为如果矿井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主分别经营,则很难顺利地组织生产。所以, 根据云南铜矿中井下开采的这种大规模的分工协作状况,可以认为已经具有手工工场的性质了。如果矿砂出土后的捶矿、洗矿、配矿以至冶炼的各道工序,都是在同一个企业主的指挥下进行,那么这种手工工场的规模就更大了。

与云南铜矿相比,清廷对采煤业的控制要宽松得多。

清代北方用煤比较普遍,北京更是“炊爨惟煤是赖”①。在北方的直隶、盛京、山东、山西、陕西等地采煤业都比较发达,尤其是在北京郊区更是兴盛。乾隆中期,北京郊区已有在采煤窑二百七十多座②。

在北京西山门头沟的煤窑,多为投资者集资,向地主承租土地进行开采,采取分股合伙的制度。如嘉庆元年(1796),一座叫戏台窑的煤窑,就是由投资人焦士琮等十人集资开采。合同规定,其窑分为九百四十日个“日分”,地主得一百四十日,作为地租,剩下的八百日,由集资人按股份多少

③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 14、15、48、49 页。

④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 14、15、48、49 页。

⑤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 14、15、48、49 页。

⑥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 14、15、48、49 页。

⑦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 14、15、48、49 页。

① 康熙《宛平县志》卷 6《艺文》,卫周祚:《罢玉泉山烧炭纪事》。

②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 1 卷 320—321 页。

分别占有若干日分。③

门头沟煤矿所雇用的矿工,多系无籍流民,他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每年七月以后,窑主“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到次年五月,估计京城内外各煤厂煤铺俱已储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窑就暂时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矿工“即行散工”。可见这些矿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与窑主之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门头沟,还有少数矿工属于“关门锅伙”,即被窑主诓骗入窑、勒逼工作、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力。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也属于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并不妨碍门头沟煤窑中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

清代在内地的手工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以四川的井盐业最为显著,以下设专节论述,此处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