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于 1964 年 5 月至 1967 年 6 月在日内瓦举行。这次谈判是由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召开的,因而又称“肯尼迪回合”Kennedy Rowrd。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达 54 个。它们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 75

%。谈判结果达成关税减让商品达 60000 项之多。工业品进口关税率按减让

表约束,自 1968 年 1 月 1 日开始,每年降低 1/5,五年完成。到 1972 年初, 工业品进口关税率下降了 35%,涉及商品贸易总额达 400 亿美元。

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出现了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这轮谈判第一次涉及非关税壁垒的范围,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即关贸总协定第 6 条的实施细则。美国、英国、日本等 21 个国家签署了

该协议。该协议于 1968 年 7 月 1 日生效。

第二,在这次谈判过程中,关贸总协定新增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 这部分包含第 36 条、 37 条和 38 条。这是由于 60 年代以来,不少发展中国家先后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不懈努力的结果。它标志着关贸总协定新的转折点,使总协定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应适用于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待遇。

第三,这轮谈判开创了让波兰作为一个“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