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直接投资 Foreign Direct lnvestment—FDI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家的投资者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对另一个国家的

厂矿企业进行投资,并由投资者直接进行该厂矿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开办独资企业

开办独资企业包括设立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子公司等,这些企业或机构的外资股份为百分之百。它可以通过收买现有企业或建立新的企业来进行。

二收买并拥有外国企业的股权并达到一定比例

按同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拥有 25%投票权的股东,即可视为直接控制。美国规定,凡拥有外国企业股权在 10%以上者,均属对外国企业直接控制。

三同投资所在国合办合资企业

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投资者在一国境内根据投资所在国东道国的法律, 通过签订合同,按一定比例或股份共同投资建立、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制企业即股份有限公司,并具有法人地位。

四投资者利润额的再投资

投资者在国外企业获得的利润不汇回本国,而用于对该企业进行再投资,也是一种对外直接投资。

此外,对外直接投资又可分为垂直型与横向型两种。

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一种是指一国投资者为了在生产的不同阶段实行专业化而将生产资本直接输出到另一国进行设厂或建立企业的投资活动。这在资源的开采、提炼、加工和制成品制造过程中采用较多。例如,美国铝钒土公司,就专门把生产资本输出到铝钒土资源丰富的国家,在那儿投资设立附属公司,进行铝钒土资源的开采,然后将开采出来的铝钒土运到其他附属公司进行提炼和加工。另一种垂直型对外投资,是指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某些生产阶段安排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例如,电子元件和产品的设计、制造由美国或日本的公司进行,然后将其运到在香港、韩国和我国的台湾省的附属公司进行组装。这种垂直型对外直接投资一般是根据每一生产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加工等有利条件而进行的。

横向型对外直接投资一般是指一国的公司企业作为投资者直接将生产资本输出到另一国,在那里设立子公司,从事某种产品设计、规划、生产和销售等全部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