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 合税和选择税
一从量税 Specific Duties
凡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体积,长度等,作为征税标准而征收的关税,称为从量税。例如美国对青豆罐头规定的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为每磅 2 美分,优惠税率即最惠国税率为每磅 1 美分。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征收从量税一般应注意的是商品重量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标准即毛重和净重。毛重 gross weight 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材料的重量。净重 net weight 则指商品本身的重量,而不包括外面包装材料的重量。有的国家按毛重,也有些国家按净重来征税,依各国计算的标准而定。在征收从量税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在商品价格下降的时候,按从量税方法征收进口税时,关税的保护作用会加大; 相反,在商品价格上升的时候,关税的保护作用会削弱。二战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杂和通货膨胀,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二 从价税 Ad Valorem Duties 凡以货物价格作为征说标准的关税称为从价税。从价税的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例如美国进口关税规定蘑菇罐头的普通税率为 45%,最惠国税率为 14%;日本进口关税规定丝绸的普通税率为 25%,最惠国税率为 12.5%。从价税额的计算方法: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征收从价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商品的征税价格或称完税价格 Dutiable Value,一般国家确定完税价格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出口国离岸价格 F.O.B.,进口国到岸价格 C.I.F.和进口国规定的官定价格。所谓官定价格,是指在货物进口时,进口国海关如认为发票
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指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成交价格,则由海关重新估定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故也称为海关估价。
各国对海关估价的方法评定不一。为了使各国的估价方法得以统一,在1979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中,经过反复磋商,缔约国达成
《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 7 条的协定》,也称为《新估价法规》。该法规采用“成交价格”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出口货物买卖双方在没有规定中指出的从属关系的公开市场上成交的已付的或应付的价格。它基本是以具体成交的合同价格或发票价格为准,同时也规定了该价格中应包括的费用和不应包括的费用。该法对完税价格以到岸价格为依据,允许各国根据自己的立法加以规定。该法规已被欧洲共同体和美国从 1980 年 7 月 1
日开始采用,发展中国家可延至 1986 年使用个别条款可在 1989 年使用。三混合税 Compound Duties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指对某种商品既征收从量税,又征收从价税。混合税有时以从量税为主,如美国规定对羊毛手套征收的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为每磅 50 美分,加 50%的从价税;最惠国税为每磅 37.5 美分,加 18.5%的从价税。有时则是以从价税为主。
四选择税 Alternative Duties
选择税是指对同一进口商品既规定从量税又规定从价税,征税时选择其税额高的一种征收。例如,日本对进口坯布规定的关税为:基本税率 10%, 或 7.5%加每平方米 2.6 日元,征收其中高者;协定税率 7%,或 5.5%加每平方米 1.9 日元,征收其中高音。如果当某些国家的政策是鼓励某些商品进口时,则也会选择较低的一种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