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主要内容

1993 年 12 月 15 日,“乌拉圭回合”117 个参加方的代表在日内瓦一致

通过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1993 年 4 月 12 日—15 日,代表 124 个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贸易谈判委员会部长级最后一次会议,正式签署了最后文件。在《马拉喀什宣言》中声明签署最后文件,开始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工作就此终止,“乌拉圭回合”正式结束。该文件将由各缔约方提交各自的立法机构核准,已于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最后协议文本共有 450 页,由 45

个独立文件组成,包括有关各种贸易领域的协议、声明和决定,共有 21 项内

容,还有诸多附件,仅新关税表就达 2000 余页。最后文件的主要内容是。1.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各参加方市场准入报价的初步估计,减税产品

涉及的贸易额高达 1.2 万亿美元,减税幅度近 40%,并在近 20 个产品部门实行了零关税,工业品方面进口关税总水平削减 40%,发达国家的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 78%扩大到 97%,加权平均税率水平由 6.4

%降为 4%;发展中国家同期的税目约束比例则由 21%剧增到 65%。就农产品而言,发达国家将在 6 年内将进口农产品的关税削减 36%,发展中国家在10 年内削减 24%;发达国家的税目比例由 58%提高到 99%,发展中国家则由 17%猛增到 89%。在非关税壁垒方面,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全部予以关税化并进行约束和削减。纺织品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在 10 年内逐步取消;服务贸易作了开放市场的承诺;修改和完善了 GATT 和“东京回合”守则中的非关税措施协议。

  1. 在达成的纺织品及服装协定中,很重要的是改变目前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大部分是根据约束纺织品贸易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多种纤维协定的歧视性配额限制的做法,将其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理范畴。过渡期为 10 年,

即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 月 1 日。规定在 10 年内纺织品和服装将

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纳入关贸总协定体系:首先, 1995 年 1 月 1 日,每一个缔约方须将其不低于 1990 年进口总数的 16%的进口品协定中列明具体清单纳入 GATT,即这些产品的贸易按 JATT 一般规则进行。其次, 1998 年 1 月1 日,第二阶段开始,不少于 1990 年进口值的 17%的产品纳入 GATT。2002

年 1 月 1 日,不少于 1990 年总进口值的 18%的产品纳入 GATT。剩下的全部

产品将在 2005 年 1 月 1 日,过渡阶段结束的时候纳入。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在纺织品和服装行业已丧失竞争力的发达国家工业国,在10 年内逐步取消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制度,并将关税降低 22%。发展中国家则减少贸易壁垒,从而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实现贸易自由化。

  1. 达成的“农产品协议”,首次将世界贸易规则延至农产品,它在朝农产品贸易进一步向市场比方向转变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协议规定农产品非关税保护措施全部予以关税化并进行约束和削减。发达国家将在 6 年内平均降低关税 36%,发展中国家将在 10 年内平均降低关税 24%。不要求最不发达国家降低关税。并规定目前市场准入量不足国内消费量 3%的,确定最低准入关税配额,并逐步增加到 5%。在出口补贴上,要求在协议实施的 6 年期间,主要是直接的出口补贴金额比 1986—1990 年水平减少 36%,补贴出口的产品数量减少 21%。发展中国家不削减。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为了降低农产品出口营销成本,或出口产品的国内运费、保险费而提供的补贴也不作承诺。

  2. 在新的反倾销协定关于关贸总协定第 6 条反倾销的执行协定中,强化了原“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协议,不仅时间程序更加严格,而且加严了对规避的纪律,并使得反规避等一些新措施正式成为国际规范。协定条款为决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倾销,倾销进口引起对国内工业的伤害确定的标准,为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及实行步骤,为反倾销措施期限及执行提供了更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对以低于成本价格对外出口,倾销产品的行为实行更严格的纪律制裁。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补贴,一些补贴遭禁止, 一些补贴不合理,但不禁止。协议引进了“毕业”的概念,即规定凡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 1000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再有权继续对其出口商品实施补贴,对于那些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协议允许它们在过渡期内实施补贴。

  1.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扩展并澄清了“东京回合”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寻求确保技术谈判和技术标准以及检验和证明程序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它认为各国有权按它们认为合适的标准建立保护措施,鼓励各国采用适当的国际标准,但不要求它们因标准而改变保护水平。同时要求各国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在国内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负责回答其他国家有关当事方提出的一切合理的询问及提供有关资料。

  2.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强化了关于进口许可制度使用者的纪律, 增加了透明度和可预见性。要求各国应当以公开而又可预见的方式实施进口许可证,并确保实施时的公正与平等。它把进口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自动的,即有关商品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只要按要求提交申请, 均应予批准,它对进口没有限制作用。另一种为非自动的,申请人按要求申请,但政府根据一定理由如实施配额限制的商品可以拒绝批准。

  3. “乌拉圭回合”首次将世界贸易规则扩大至服务业,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实现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要求各缔约方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最惠国待遇义务规定,任何一方“将向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立即无条件提供优惠待遇,其优惠程度不低于它向任何其他国家的类似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提供的优惠待遇”。国民待遇条款包含这样的义务: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和国内服务提供者应一视同仁。同时还要求各缔约方具体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的业务,允许缔约方根据其国内的政策目标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地开放全部或个别服务部门,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允许他们比发达国家少开放一些部门。“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将银行、保险、通讯和航空等服务业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贸易规则的管辖范围。

  1.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要求各缔约方通报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所有引起贸易限制或扭曲作用的规定包括当地成分、出口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等,任何缔约方不能实行任何与关贸总协定第 11 款国民待遇和第 3 款禁止数量限制内容相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为此,协定附有一个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投资措施 TRIM 的说明性目录。并要求发达国家在 2 年内, 发展中国家在 5 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 7 年内,将其消除。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的协定确定了以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为基本原则,要求对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实行充分有效的保护。并承诺国民待遇义务,即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他方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它还包含一项最惠国待遇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一方给予别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扩及所有其他国的国民即 使这种待遇比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更优惠,也必须这样做。同时,要求各缔约方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对其保护期限作不同的规定。规定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品准予出版之年底算起的至少 50 年。商标的保护期限则为至少

7 年,而且允许商标无限期地展期。对工业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不得少于

10 年。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等。知识产权协议把化工、医药和食品纳入保护范围,还规定了严格的实施标准。要求各缔约方的国内立法或行政程序同本协议保持一致。还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当事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司法当局还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协议规定它们有权延迟 4 年适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和优惠待遇。“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在“乌拉圭回合”的一些主要条款和实施规则中,都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采取区别对待和更加优惠的规定,尤其注意到了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
  1. 可承诺较低的义务。补贴协议规定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总量不超过该产品价值的 2%,应中止调查发达国家为 1%。农产品协议规定,各国农产品关税平均削减 36%,国内支持削减 20%,出口补贴削减36%,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这 3 项作不低于协议规定的 2/3 的较低减让承诺;最不发达国家则免除减让。

  2. 享有较低的过渡期。农产品协议规定发达国家要在 6 年完成协议规定

的减让义务,发展中国家为 10 年,最不发达国家则不承担减让义务。

  1. 享有某些程度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争端解决协议规定,如发展中国家发生争端,经当事发展中国家要求,仲裁组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有关贸易政策审议的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有较长的时间间隔。4 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知识产权协议

要求发达国家鼓励其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反倾销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在征收反倾销税前,应探讨其他“建设性补救办法”,以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5 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各项技术援助。这些援助包括装船前检验、贸易技术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争端解决等协议的执行方面。

尽管“乌拉圭回合”一些协议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某些差别优惠待遇, 但发展中国家能够得到的却比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少得多。发展中国家代表普遍认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没有充分重视发展中同家的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市场准入、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等方面远未能达到他们的要求,而在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领域,他们却不得不承担许多新的义务。

  1.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的协议是要建立一个拥有更为严格执法权力而统管世界贸易事务的全球性的多边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代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存在了 40 多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详见下节。

  2. 除上述各项外,“乌拉圭回合”还就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国际贸易、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等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签订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