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缔约方提供谈判和解决矛盾的场所

总协定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谈判和对话的场所。总协定还成立调解争端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对国际贸易矛盾进行磋商、调解或仲裁。特别是“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通知、磋商、监督和解决争端的谅解协议,为解决缔约方之间的争端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框架,从而建立和逐步完善解决争端的政策审议与监督机制。这个机制的特点是:“以调停为主,采取报复为辅”,从而减少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40 多年来,总协定协调和解决了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纠纷和争端。

在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虽然缔约方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经常争吵不休,相互指责,甚至扬言要对某些国家采取报复手段。但往往经过长期的谈判,采取了磋商、调解的方法,解决了某些争端,达成了一些协议。这些协议事实上是缔约国之间暂时妥协的产物。

可见,关贸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经济贸易谈判场所,解决贸易争端,暂时缓和缔约方之间在贸易上的某些矛盾,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一个较为稳定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应该指出,总协定及其达成的协议绝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在总协定及其协议不符合它们的利益时,它们往往采取总协定的“例外”规定或要求修改某些条款,甚至采取某些办法背离总协定的某些原则,这又加剧了它们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