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信贷保险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一出口信贷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进行保险,在出口厂商或银行不能收回货款时,补偿他们的损失。

出口信贷保险业是随着短期及中长期信用业务的开展而出现的,在出口信贷业务开展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与自由竞争规律的影响, 使得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和银行倒闭成风。这样,出口厂商或银行对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常因进口企业倒闭或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收回贷款而遭受损失。为了使这些出口厂商或银行的损失得到补偿,一些保险公司就开始经营国际信贷保险业务。这时,出口信贷保险业就出现了。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矛盾的日益激化,企业间的相互吞并和倒闭越来越严重。同时,由于资本主义国家争夺市场的斗争越来越尖锐,进口限额制和外汇管制的普遍推行,使进口厂商或银行常可以根据国家限制进口或外汇管制的政策条文来拒绝偿还贷款。这样,国际贸易中提供出口信贷的风险越来越大。当这种风险成为一种经常性行为后,私人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或没有能力继续承保这一险别。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为了解决利用出口信贷促进出口和出口信贷风险增大之间的矛盾,确保出口的扩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便成立了专门的政府出口信贷担保机构,由国家承担出口信贷的风险,以鼓励出口厂商或银行继续以出口信贷的方式鼓励商品出口。因此,在私人出口信贷保险的基础上,便产生了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担保的项目与金额。通常包括私人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项目. 一般分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两大类。政治风险主要是指发生政变、战争、政府实行禁运等由于政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85

%—95%,经济风险是指由于进口厂商或银行破产倒闭,无力偿付借款,或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70%—80

%。

  1. 担保对象。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对出口厂商的担保。这类担保有的出口厂商可直接把提供的出口信贷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但有的国家不直接对出口厂商提供的出口信贷进行担保,只是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二是对银行的直接担保。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担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

  2. 担保期限与费用。出口信贷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几种。因此, 担保的期限也相应地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在实行短期信贷担保时,为了

简化手续,一般出口厂商或银行一年只要办理一次投保,就可承保在这期间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一旦外国债务人拒付时,即可得到补偿。对于中长期信贷,由于其金额较大,付款期较长,所以一般要逐笔审批才进行担保。

实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主要目的在于担保出口厂商或银行在海外的风险,以扩大商品出口。因此,所收的费用一般不高,以减轻出口厂商和银行的负担。通常保险费率根据出口担保的项目、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和输往的国别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不高于投保金额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