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付协定 Payment Agreement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内容通常包括下列几方面:

1·清算机构的规定。通常双方都指定它们的中央银行作为清算的负责机构,处理双边的清算工作。

2·清算帐户规定。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业务是通过清算帐户进行的。清算帐户主要有两种:①单边帐户 Sing1e Account,即只在缔约同一方的中央银行开立清算帐户,②双边帐户 Bi1atera1 Ac-count,即缔约国双方的中央银行互为对方国家开立清算帐户。目前绝大多数的清算帐户都是双边帐户。

3·清算项目与范围的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是指两国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应通过清算帐户进行结算的项目与范围。除了进出口贸易外,还包括进出口贸易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4·清算货币的规定。在单边帐户下,用开立清算帐户国家的货币记帐和进行支付;在双边帐户下,使用的货币分为记帐货币和支付货币两种。记帐货币可以用一方的货币,也可以用第三国的货币,用何种货币记帐由双方谈判后在协定中确定。而双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具体办理收付时,则应分别使用本国的货币。

5·清算方法的规定。缔约国双方的债务人,主要是进口商,要用本国货币把应付款项,通过指定银行,交入负责清算的本国中央银行,记入对方国家的清算帐户,结清所欠的债务;而缔约国双方的债权人,主要是出口商, 也应通过指定银行,从本国中央银行的清算帐户领取本国的货币,收回货款。

6·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支付协定都规定有效期,协定到期时,协定所规定的清算项目仍可进行一段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到 4 个月。清算的帐户差额才进行总结算,至于清算帐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①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②用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或黄金支付;③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④将金额转入下年度清算帐户内。

支付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支付协定,也有多边支付协定,例如 1950 年签

订的欧洲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一种货币往往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这样,结算就只有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因而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规定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这种通过相互抵帐来结算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的办法,既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亦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自 1929

年至 1933 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其中绝大

部分是双边支付协定,但自 1958 年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支付结算所代替,它们已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采用支付协定来清算对外债权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