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Quotas

“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指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 3—5 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 非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指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 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

  2. 协定的“自动”出口配额,指由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 或“有秩序销售协定”。在协定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额,出口国应根据配额实行出口许可证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与绝对进口配额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配额是由进口国用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但是,就进口国方面来说, “自动”出口配额像绝对进口配额一样,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

“自动”出口配额制是 60 年代以来非关税壁垒中很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几乎所有先进工业发达国家在各种长期贸易项目中都采用了这种形式。目前最大的“自动”出口配额是多种纤维协定 Multi-Fibre Arrangement— MFA,有 41 个出口和进口国家参加,它允许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来自第三世界的纺织品施以配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