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
一,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 Customs Tariff 又称关税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列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此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 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号列 Tariff No,或 Heading No,或 Tariff Item,简称税号;货物分类目录 Deseription ofgoods;税率Rate of Duty 三部分。各国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方法不尽相同,大体上主要有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货物成分、货物用途来分类。
为了解决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上的矛盾,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于 1952 年 12 月拟定了“关税税则商品分类公约” Con-vention on Nomenclature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n Goods in Cus-toms Tariff,并设立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它制订了“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CCCN,因该税则目录是在布鲁塞尔制订的,故又称“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一 BTN。除了美国、加拿大,已有 100 多个国家或地区采用。 “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把所有贸易商品分为 21 类 Sec-tion,99
章 Chapter,1015 个税则号 Heading No。其中前 4 类 1—24 章为农产品,5
至 21 类第 23—99 章为工业制成品。各类商品的税则号通常用四位数表示, 中间用圆点隔开,前两位数表示所属章次号,后两位数表示所属该章以下的税则号。例如猪鬃属第 5 章第二项,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号则为 05.02。这个税则目录的分类原则是按照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最终用途、使用目的来划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普遍采用的商品分类除了“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外,还有联合国经济理事会下设的统计委员会于 1950 年编制并公布的 《 国 际 贸 易 标 准 分 类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于 1950 年 7 月 12 日被联合国经济理事会正式
通过。这个目录在 1960 年和 1972 年先后两次修订。1972 年的修订本把国际贸易商品分为 10 类 Section,63 章 Division,223 组 Group, 786 个分组Subgroup,其中 435 个分组又细分为 1573 个子目 Sulsidiang Heading,其余 351 个分组不分子目,合计共有 1924 个统计基本项目,各国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子目。
由于以上两种商品分类目录在国际上同时并存并使用,使很多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不便。于是,海关合作理事会于 1970 年决定成立研究小组探讨是否可能建立一个同时能满足海关税则进出口统计、运输和生产等各部门需要的商品列名和编码的“协调制度”目录。其后,成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和各国代表团组成的工作团。 1981 年“协调制度”委员会完成了制订协调制
度商品目录的准备工作。 1983 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了《协调制度公
约》,提供各国签署。“协调制度”目录在至少 17 个国家签约后一年的 1
月 1 日开始使用,但不能早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该“协调制度”目录已于
1988 年 1 月 1 日开始使用,从而取代了“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到 1991
年 11 月已有 83 个国家采用。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也以“协调制度”目录统计的数据为谈判基础。
“协调制度”目录分为 21 大类 Section, 96 章 Chapter,1241 个项目Heading, 5019 个子目 Subheading。
商品项目的号列编号仍为四位数字,前两位为章的顺序号码,第三、四两位数字为每章内的项目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为一级子目 One-Dash Subheading,表示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数字为二级子目 Two-Dash Subheading 编码。各缔约国可以在子目之下增设分目 Additional Subheadirng。
海关税则一般可分为单一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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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式税则 Single Tariff。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现在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实行单式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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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式税则 Comples Tariff。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税则。这种税则有二栏、三栏,四栏等。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制订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 自主税则 Autonomous Tariff。自主税则又称国家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制度,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
率。
自主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前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一个税率,这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商品; 后者为一国对一种商品自主地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分别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种商品。自主复式税则又可分为最高和最低税则Maximum and MinmumTariff。前者适用于来自未与该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后者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 协定税则 Conventional Tariff。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固定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适用于该条约或协定的签字国,某些协定税率也适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对于没有减让关税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仍采用自主税则。这样形式的复式税则,叫做自主一协定税则或固定一协定税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