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

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文本来看,与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一管辖的范围扩大

原来的关贸总协定管理的只有货物贸易,而且农产品和纺织 品是作为例外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理的范围比关贸总协定要宽广得多。包括原来关贸总协定文本,还增加了经过“乌拉圭回合”修改和新制定的规则,如“东京回合”的 5 个守则、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也纳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

二体制的统一

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关贸总协定文本和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其二是多种纤维协定和 9 个“东京回合”守则。多种纤维协定采用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管理方法,“东京回合”守则采取自由选择参加方法,这就导致关贸总协定体制本身的分化和参加总协定缔约方在总协定体制内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而世界贸易组织体制所管理的协议,除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牛肉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等 4 个“东京回合”守则外,其他协议必须一揽子参加,不允许保留,这就确保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统一性。

三法律健全的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法律健全的国际组织,它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性质上也有所不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法律上说,并不是一个组织,只是一项临时生效的契约;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从法律上说, 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机构,对其所有成员都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四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然也建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但不完善。缺陷是专家小组权限小,争端解决时间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在“乌拉圭回合” 决定建立的关于综合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协议,则是一套完善的机制, 它将对下列问题订有明确的条款:一般条款,磋商,专家小组组成,多边控告程序,通过专家小组报告,受理上诉审议,理事会决定期限,对实施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心减让等等。这些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既严密完善又强有力。这就较有效地保证多边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执行。

五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这是首次建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建立贸易审议机制, 就可以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进行审查、评议和有效的监督,不但可促进各缔约方政策透明,且有利于缔约方之间改善关系,有助于世界贸易组织在整个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