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lnent,简称MFNT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也就是缔约国一方在缔约国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

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待,立即自动地、无条件地、无补偿地同样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待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种优待,当前,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普遍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已极少采用。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有大有小,既可以适用于缔约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往往把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②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③进、出口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④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⑤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上述规定中,最主要的适用对象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在具体签讨贸易条约和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一般都规定有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或例外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例如,在关税上的最惠国待遇只限于某些商品,或最惠国条款只包括缔约国的某些地区等。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在现代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几种:①边境贸易;②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免减关税待遇;③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④区域性特惠条款;⑤其他例外。例如,工业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