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商品协定 InternationaI Commodity Agreement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这些产品由于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动荡不定、行情变化异常的影响,价格经常变动。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它们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则持另一种态度,在价格偏低时,它们对签订协定并不感兴趣,只有当价格上涨时,才想通过协定保证价格不致涨得太高,并保证供应, 才有签订协定的要求。因此,在谈判和签订协定过程中,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充满着矛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这种协定只有小麦 1933 年签订和糖

1937 年签订两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商品协定的数目有所增加,共签

订了糖 1953 年签订、锡 1956 年签订、咖啡 1962 年签订、橄榄油 1958 年签

订、小麦 1949 年签订、可可 1973 年签订、天然橡胶 1979 年签订七种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序言、宗旨、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等部分,并有一定的格式。其中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两项主要的条款。

一经济条款

经济条款是确定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具体权益,是国际商品协定中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品不同,有关经济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从目前的国际商品协定来看,经济条款有以下四种:

  1. 缓冲存货 Buffer Stock 的规定。缓冲存货是协定的执行机构建立缓冲库存包括存货与现金两部分,并规定最高、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就利用缓冲库存抛出存货;当市场价格落到最低限价时,则用现金在市场上收购,以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国际锡协定就是采用这种办法。按照锡协定规定,如果锡价低于锡理事会规定的最低限价时,锡的缓冲存货机构就从市场上买进锡,支持市场;如果锡价高出最高限价时,就从缓冲存货中抛出锡,以压低市价。这种规定,必须由协定成员国提供大量资金和存货,否则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2. 多边合同 MultilateraI Contracts 规定。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国在完成所应进口的数量后,可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

出口国在完成所应出口的数量后,可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出售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件的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是国际小麦协定。

  1. 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确定当年平均的年度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按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配给有基本限额的各出口成员国,固定部分占全部年度限额的70%,可变部分占 30%。可变部分按出口成员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成员国总库存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国际咖啡、糖的协定就是采取这种办法。

  2. 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这种规定就是同时采用出口限额和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来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即协定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 然后通过出口配额和缓冲存货来调节价格,使价格恢复到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幅度内。国际可可协定就是采取这种办法。

二行政条款

国际商品协定中的行政条款主要是涉及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商品协定的权力机构有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督机构。虽然名称不一,但都是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由于权力机构关系到协定的履行和管理, 涉及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因而职位的分配往往是各出口国和各进口国成员所关心的重要问题。各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除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外,一般要通过表决决定。表决方式可根据情况需要,分别采用简单分配多数、三分之二分配多数、特别表决等。各成员国对重大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是参加协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各协定对表决票的分配及其使用有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每个成员国享有一定的表决权。

三最后条款

国际商品协定中的最后条款主要是规定协定的签字、批准、生效、有效期、加入、退出等具体程序和手续。

国际商品协定在执行过程中,对稳定商品价格和生产国的出口收益、适当满足消费国的需要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干扰,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这种协定往往不能起作用。因此,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商品综合方案的主张,用综合的办法来解决世界商品贸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