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一、贸易条约 CommeriaI Treaty
贸易条约 CommeriaI Treaty 的名称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
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一般说来,这种贸易条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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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国双方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和通关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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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所享有的经济权利问题,如财产购买权、经常工商权、征收捐税的待遇和移民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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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问题,即船舶进入对方港口的港口捐税和手续等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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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转口和过境问题,即双方在运送旅客、货物及办理铁路运输手续方面应相应给予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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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境内享有利用专例权、商标权、版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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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进口的国内税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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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数量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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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等。
贸易条约按照参加国的多少,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多边贸易条约两种。双边贸易条约一般是缔约国双方相互承担义务或相互给予优惠待遇的条约。但是帝国主义国家与弱小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如 1946 年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就是表面上“互惠”而实质上极端不平等的条约。多边贸易条约是由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条约。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是多边贸易条约。
贸易条约一般是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有效期限也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