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中国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关系的回顾
一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
1946 年 12 月 6 日,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时,美国邀请了 15 个国家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接受邀请参加了谈判。
1947 年 4 月至 10 月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会第二次会议,中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参加了第一轮多边减税谈判。当时,中国与美国、英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18 个国家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在当时的 672 个税则号列中,中国就 188 个税号的商品项目主要是制成品作了减让,减让最多的是五金机械、化工原料等商品。美国和英国及其他国家对中国所作减让商品多为钨、丝、锑、茶、桐油和蛋品等。在中国的 188 项减让商品税号中,美国占 80 项,英国占 29
项,法国占 30 项,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共 26 项,其他占 23 项。中国在这次会议上又与其他国家一道参加了拟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工作,并于1947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8 年 3 月 24 日,中国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
议的最后文件上签字,从而成为国际贸易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同年 4 月 21 日,根据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第 3 条和第 4 条乙款所规定的程序,作为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的中国政府签署了议定书,在议定书签署后第 30 天,即 5 月 21 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
1949 年 4 月至 8 月,关贸总协定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了第三届缔约国大会并进行了关贸总协定的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当时的中国政府又派代表参加,并且同新加入谈判的丹麦等六国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在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又对 66 个税号的商品项目作了关税减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继续留在关贸总协定内,直至 1950
年 3 月 6 日台湾当局通过其当时“常驻联合国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次日,联合国秘书长致函总协定执行秘书长 1965 年改为总干事称,他已答复台湾“外交部长”,退出
于 1950 年 5 月 5 日生效,并用电报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分别作了通报。
台湾退出后不久,与中国进行过关税减让谈判的 15 个国家按总协定第
27 条的规定,先后撤回了它们对中国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根据国际法,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未改变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被推翻的国民党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已无权代表中国,因此台湾当局宣布的退出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1965 年 1 月,台湾当局又非法取得关贸总
协定的缔约国大会“观察员”的地位,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第 22 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受到美国策划的经济封锁等国际环境的影响, 未能参加总协定的活动,中国同关贸总协定的关系长期中断。另外,由于对关贸总协定缺乏了解,而恢复在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又涉及一系列实质性权利义务问题,需作全面统筹研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在关贸总协定问题上作过表态。
1971 年 10 月,联合国恢复中国席位,关贸总协定按照在政治问题上服
从联合国决议的原则,于同年 11 月取消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接着, 由于中国成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和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而逐步恢复与关贸总协定的联系。1980 年 8 月,中国派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委会会议,参加选举了该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即前一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阿瑟·邓克尔 Arthur Dunkee 先生。 1981 年中国代表列席了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主持的第三个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谈判会议。1984 年1 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协议并成为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的成员。中国还
在不损害自己作为缔约国地位的前提下,于 1982 年 11 月首次派代表团以观
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第 38 届缔约国大会,并与总协定秘书处就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席位问题交换了意见。嗣后,中国政府代表列席了总协定历届缔约国大会及特别会议,并于 1984 年 11 月获得列席总协定理事及其下属机构会
议和参加各项有关活动的资格, 1985 年 4 月,中国成为总协定内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磋商成员,参加非正式磋商会议。国际舆论普遍认为,中国这些活动,是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