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选择艺术

国际最早的商标是公元 1473 年出现在英国街头的印刷标记。著名美

孚石油公司历时 6 年耗费巨资,从一万个商标中选出该企业的商标,这算是一枚最昂贵的商标。

我国最早的商标诞生在北宋时期,是一枚图文并茂的白兔商标。1904 年,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卫 950 年批准发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 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

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它与专利一起,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工业产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地位日益突出。1982 年,我国颁布了适合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商标法》。1985 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然而,中国的企业并没有识别商标的真面目。

比如,我国的机电产品是国家重点产业支柱之一。但机电产品往往以型号在市场上流通。如 WJJ 型 XX 机、XZL 型 XXX 机等,清一色地称谓使优秀产品创不出牌子,而低劣产品蒙混过关。

目前中国企业界使用的商标一般有三种: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文字商标由纯文字组成,不含图形。图形商标由纯图形组成, 不含文字。组合商标由文字和图形共同组成。不少企业家不懂商标选择的知识。以为任选一种都可以,只要能够注册就行,或者只要美观就行。殊不知,这里头有不少学问。

选择商标要注意的四条原则:

第一是适应性原则。所谓适应性,首先是指商标设计要符合产品行销国的法规和风俗。各国的商标法对什么样的商标能够注册,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选择的商标设计,违反了有关法规,就不能在该国注册, 当然也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如果你选择的商标设计与产品行销国的习俗相左,也会使你的产品滞销。如菊花形的商标,不宜在意大利使用, 因为意大利人习惯将菊花献给死者。荷花牌商标在日本也不相宜,日本人亦将荷花视为献给死者的花。所谓知识性,还指商标形式要适应产品行销地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如果你的产品消费者,不少是文盲,那你就不宜选择文字商标,而应选择图形商标。如果你的产品是高技术产品, 产品消费者文化层次极高,当然宜用文字商标。如果你的产品消费者分布面很广,既有高文化者,又有低文化者,还有文盲,那就应当选用适应面广的组合商标。

第二是可呼性原则。所谓可呼性,就是商标可以用语言来称呼的性质。目前我们常见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最具有可呼性的是文字商标。因为文字是语言的符号,凡用文字构成的商标都能被人用语言称呼,具有可呼性。有可呼性才便于消费者的问购,这对促进产品销售十分有利。例如,一位消费者想买 S0NY(索尼)牌电视机,走进商店,使可以问售货员:“请问,这里有 S0NY 电视机吗?”售货员一下就能明白, 他要的是什么牌子的电视机。如果电视机的商标是一种图案,我们就难以称呼了。图形商标可呼性不如文字商标,可呼性不强就不便问购,也不便于宣传,必然影响销量。当然,这里不是绝对否定图形商标,因为不少图形商标同样具有可呼性。如:日本三菱公司的“三菱”商标,对这个图形我们可以一下叫出:“三菱”。还有许多图形,也可以很快称呼它。一只公鸡图形,可叫:“雄鸡牌”,一只白兔图形,可叫“玉兔牌”,一条鳄鱼图形,叫“鳄鱼牌”,一顶皇冠图形,叫“皇冠牌”。由此可见,图形商标仍然有可呼与不可呼的问题。图形商标并非绝不能用,若设计得好,则它比文字商标有更广的适应性。英文文字商标,对不懂英文文字的中国人也不起作用。但画条鳄鱼、画只雄鸡,中国人、外国人都认得,都可用不同语言去称呼,可呼性都很强。所以关键不在于用什么形式的商标,而在于商标是否具备可呼性。为了使商标具有更广泛的可呼性,许多企业采用文字与图形相结合的组合商标。懂文字的消费者,按文字称呼;不懂文字者,可按图形称呼。这样,商标的可呼性、适应性会更广泛一些。但是,组合商标由于文字、图形一齐使用, 势必造成商标图案的繁杂、累赘,降低商标的醒目性。寸有所长,尺有所短,采用什么样的商标,还得看情况而定。

第三是易识性原则。所谓易识性,是指一个商标容易被人识别、被人记忆的性质。大量事实证明,越是简洁的商标越容易在人的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日本的 S0NY 商标、三菱商标,都有简明易识的特点。然而, 我国不少商标,却相当复杂,即使是驰名商标,有的也繁复难记。例如沪州老窖酒商标,便有这个缺点。与沪州老窖酒品名相近的,还有沪州市老窖酒。二者品名只差一字,品质则大不相同。沪州市老窖只属省级名酒,沪州老窖却是中国名酒,曾多次荣获国家和国际金奖。但是,由于二者命名相近,消费者很容易将二者混淆。沪州老窑曾企图通过商标宣传来使二者相区别,但效果却不明显。因为沪州老窑商标设计过于繁

杂,难为消费者识别。现在沪州老窖酒厂弄得骑虎难下,进退不得,改个易于识记的商标吧,原有的商标己被定为驰名商标,好不容易创下的名牌,怎能轻易放弃?不改商标吧,因商标设计过于繁杂不利消费者识别,给同行竞争者留下很大的空子。由此不难看出,商标选择一开始就宜慎重,否则后患无穷。

第四是美观性原则。美观性当然要建立在适应性、可呼性、易识性的基础之上。不具备前三性的商标,再美观也不好,因为它不能促进产品的销售,就如好看不好吃的食品一样。但是,在前三个原则充分满足的前提之下,美观性亦不容忽视。只有适应性、可呼性、易识性而无美观性的商标,犹如一件漂亮的衣裳,在显眼处打上个难看的补丁,实在有伤大雅。在衡量商标美观性的时候,不能只考虑好看不好看,还得考虑商标设计风格与产品风格是否统一。一般来讲,传统商品宜用传统风格的商标,现代商品宜用现代风格的商标。如果计算机上贴一个怪里怪气的商标,造型古朴的瓷器上绘一个洋里洋气的商标,那就有点不伦不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