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历史

旅游资源的开发远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已开始,但服务于大众旅游的大规模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工作,则是本世纪以来才有的事,特别是本世纪中期以来,各发达国家为满足日益增强的大众旅游需求而进行了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北美及澳大利亚大规模地建设国家公园,西欧国家开发特种旅游项目并建设旅游度假胜地,加勒比海及东南亚地区滨海旅游资源的开发,使全球旅游业的发展有了风格各异的旅游资源规划开发基础。

我国大规模的旅游资源开发源于新中国成立以后。解放初期,我国首先开展历史文物保护工作,通过颁布法令、制定政策,杜绝了国家珍贵历史文物被肆意掠夺和公开盗劫的局面,及时地保护了人文旅游资源。1956 年提出了“既对文物保护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利”的两利方针,解决了大规模工农业生产建设与地上地下文物保护的矛盾。1961 年,国家颁布了“重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重点文物保护制度。但是,这一时期对全国自然风景保护缺乏认识与相应法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对文物古迹和自然风光、森林植被均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得到积极的发展,国家采取立法建设、建立保护管理体系、设立管理机构等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国家已先后将具

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古建筑物、古文物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庙、革命遗址以及其它文艺作品和各种纪念地 500 处列为全国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了 62 座城镇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2 年,国务院审定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5 年 12 月,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86 年以来,我国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进入了大发展时期。这期间我国

向世界遗产委员会申报并加入了《世界遗产名录》的有 19 项;国家划定了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岛、西安、桂林、杭州、江苏(包括南京和苏州)等地为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区;1991 年公布了第一批国线景点 249 处;1992 年确定了 14 条专项旅游线路。开展了“92 中国友好观光年”、“93 中国山水风光游年”、“94 中国文物古迹游年”、“95 中国民俗风情游年”、“96 中国度假休闲游年”、“97 中国旅游年”。在大力开发自然及人文旅游资源的同时,人造旅游景观及娱乐设施遍布全国。1992 年国家正式批准建设 12

个国家旅游度假区,截止 1994 年,全国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地 119 处。各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旅游景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