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农的普遍存在与奴隶社会的阶级斗争

奴隶制社会充满着奴隶反对奴隶主的阶级斗争,大家对此没有分歧。但是,奴隶制社会是否普遍存在自耕农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奴隶社会阶级斗争的特点,彼此的理解就不一致了。有的同志认为,如果说自耕农大量存在就不可能是奴隶社会,他们强调奴隶的数量是划分奴隶社会的重要尺度。有不少同志则强调,几千年来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经济,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因此他们把小农经济看作是封建社会才有的。事实上,不少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文章,都没有对奴隶社会中自耕农民进行必要的论述。

诚然,封建社会的生产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既可以是封建附依农民(包括租佃制下的农户),也可以是自耕农民。而自耕农民早在奴隶制社会中就大量存在。研究自耕农在奴隶社会中的分化和动向,是阐明奴隶社会历史进程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马克思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909 页)。自耕农民之所以在奴隶社会成为经济基础,这是和前面谈到的土地私有制是产生于农村公社瓦解过程中密切相联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暴力论》中的有关分析是大家熟知的。他说:“私有财产在历史上的出现,决不是掠夺和暴力的结果。相反地,在一切文明民族的古代的自发的公社中,私有财产已经存在了,虽然只限于某几种物品。⋯⋯公社各个社员的财产状况就愈加不平等,旧的土地公有制就被埋葬得愈深,公社也就愈加迅速地瓦解为小农的乡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 201 页)。公社瓦解后,形成为由小农组成的乡村。历史业已表明: 第一,在农业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居民的绝大多数必然是农村人口;第二,在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生产工具的性质只适合于个人手工劳动的条件下,自耕农的普遍存在就成历史的必然。马克思说:“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 而是孤立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916 页)。奴隶社会的情

况正是如此,封建社会也是如此。当然,不是说封建社会的生产力与奴隶社会完全一样,没有发展,而是说当时生产力的发展还远远没有达到劳动社会化的高度,更没有改变农村人口占居民的最大多数的状况,所以自耕农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同样是大量的存在。

在奴隶社会,自耕农不是奴隶而是平民或自由民。著名的巴比伦皇帝《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空前大部的法典,就明确规定了自耕农是自由民。当然,在自由民之中有贫富之分,有的是奴隶主,有的则不是;他们之中有的是享有特权的贵族,有的是平民,存在着以财富和权力来划分的不同等级, 而实质上是阶级的分野。列宁说:“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列宁全集》第 6 卷第 93 页注)。所以自耕农虽然不是奴隶,但他们却是被压迫受剥削的阶级。奴隶社会的这种阶级构成及其划分,决定了奴隶社会的阶级斗争不仅是在奴隶与奴隶主之间展开,同时也在贵族与平民之间激烈进行(当然二者常常结合在一起),而且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后者更为突出。平民(主要是自耕农,也包括手工业者)反对贵族奴隶主的斗争,就其内容来说,是自由民反对沦为奴隶的斗争。因此在本质上是奴隶社会的阶级斗争。马克思说:“古代世界的阶级斗争主要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斗争的形式进行的;在罗马,这种斗争以负债平民的破产, 沦为奴隶而告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156 页)。一八五五年三月,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不久前我又仔细研究了奥古斯都时代以前的(古)罗马史。国内史可以明显地归结为小土地所有制同大土地所有制的斗争,当然这种斗争具有为奴隶制所决定的特殊形式。从罗马历史最初几页起就有着重要作用的债务关系,只不过是小土地所有制的自然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8 卷第 438 页)由此可知,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主要的就是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反对大奴隶主的斗争,这种斗争在古罗马曾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而斗争的内容则是围绕债务关系进行的, 即自耕农避免沦为债务奴隶,但结果却是以“负债平民的破产、沦为奴隶而告终。”奴隶社会正是在此基础上向前发展的,古代世界许多国家奴隶制的发展都是主要依靠内部流行的债务奴隶制。因此,自耕农社会地位的变化和沦为奴隶,既是奴隶制发展的原因,又是奴隶制发展的真正标志。有的同志认为:“决定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而更重要地要看那里奴隶制的发生和发展对阶级关系发展和变化所起的作用。”

(《世界上古史纲·前言》第 15 页)我个人是同意这一观点的。

(原载《历史研究》1980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