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分歧的原因何在?

王思治

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是史学界长期争论,至今尚未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回顾五十年代的讨论,当时史学界基本上有三种不同意见,即“(一) 西周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二)封建社会的开端是春秋战国之交(或秦汉之际);(三)魏晋进入封建社会。”(江泉:《关于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问题的讨论》,《人民日报》一九五六年七月十四日)如果把秦汉之际进入封建社会作为一种主张,那末,当时主要有四种意见。从近年来发表的有关文章看来,彼此之间的分歧不仅没有缩小的迹象,而是更加众说纷纭,不同的分期多达七种,分别主张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春秋、战国、秦、西汉、东汉、汉魏之际。上述各种不同观点,提出了一些颇有学术价值的见解,有助于启迪人们的思想,扩大视野,对进一步深入开展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是有益的。

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的主张,分歧如此之大的原因究竟何在?

当然,对古史资料诠释的差异,是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例如:关于西周、春秋时期的“民”、“庶民”、“庶人”的阶级属性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是农奴(或依附农民),因而断定西周是封建领主制;有的同志认为是奴隶,因而断定西周是奴隶制高度发展的时期;有的同志则认为是农村公社成员,因而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的早期(主张东汉、汉魏之际封建说的同志, 多持此说。但主张西周封建论或战国封建论的同志,也有人认为“民”、“庶民”、“庶人”是公社成员的)。再如:与庶人密切相关的“井田制”的问题,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同志认为,在封建领主制下,田与田之间,必须划分疆界,“大小路交错,象无数井字。⋯⋯就是指的田间疆界。领主有划分疆界的特权。”(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 1 编,第 142 页)主张西周是奴隶制高度发展的同志则认为:“周王把井田分封给诸侯和百官,用作计算俸禄的单位。”“周朝各级奴隶主贵族,把他们得到的井田分配给自己的奴隶集体耕作,作为课验奴隶勤惰的单位,以榨取奴隶们的血汗。”(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 1 册,第 244、245 页)主张西周、春秋是古代奴隶制社会前期的同志则认为,井田制是农村公社或氏族公社。(何兹全:《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 年第 1 期;郑昌淦:《井田制的破坏和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 年第 7 期)

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存在如此之大的分歧的又一原因,甚至可以说是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对奴隶制的发生、发展,以及奴隶社会内在的运动规律和封建化过程,彼此之间理解不一致。这是同史学界对奴隶社会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的探索和研究还不充分相联系的。人们至今尚未见到一部奴隶社会的理论著作;除了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古代东方型社会”之外,就是探讨奴隶制社会理论问题的专文也不多见。因此,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彼此的认识相去甚远。例如,奴隶社会在其全过程中,是否有早期奴隶制社会和发展的奴隶制社会之分?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怎样?是否除奴隶之外,农村公社成员在历史的任何时期都不可能成为主要的劳动生产者?奴隶劳动要在生产力发展到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支配的形态?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否必然地同封建社会的确立联系在一起?债务奴隶制的盛行与奴隶社会阶级斗

争的特点是什么?如此等等的问题还可以举出一些。在这些问题上,不同的理解是显而易见的。

对奴隶制社会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不同理解,十分清楚地表现在持各种不同分期主张的文章中。近年来发表的文章,大多数都力图从中国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以及奴隶制如何向封建制演变等方面,来表述自己的完整观点。简言之,这些文章是要论述中国奴隶社会的全过程,从而论证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不言而喻,这是必须对上面列举的诸问题作出必要的回答和相当的论述的。然而,事实却并不是完全如此,有的文章语焉不详, 有的文章则对一些问题避而不谈,即以封建社会确立的标准而言,各家就是大相径庭的。主张西周封建论的同志说,只要对西周春秋时期的主要劳动生产者判明其是奴隶抑或是农奴,“西周的社会性质也就迎刃而解了”。这是因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决定社会的性质和发展,而人是社会生产力最重要的因素,所以生产者是最终的决定力量。(王玉哲:《西周春秋时期“民” 的身份地位问题》,《南开大学学报》1978 年第 6 期)很明显,他们是以劳动生产者的身份地位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认为战国或秦与西汉是封建社会开端的同志,则是另一标准。他们着重从西周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即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崩溃,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来论证封建社会的确立。他们或者认为:“中国古代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基本原因,就在于井田制为基础的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让位于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79 年第 1 期)或者明确指出:“中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井田制, 即土地公有,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则为土地私有制。”(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商榷》(下),《历史研究》1979 年第 3 期)尽管这些同志在论断封建社会确立的时间上有迟有早,但他们所持的标准则是相同的, 即从土地“公有”(或“国有”)到私有的演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变动来立论。主张东汉和汉魏之际进入封建社会的同志则认为:“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并不必然地标志着奴隶制的崩溃,因而也不是同封建制的确立必然地联系在一起,而是推动了奴隶制的发展。”(郑昌淦:《井田制的破坏和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 年第 7 期)

由于各种分期主张所持的分期标准不同,于是各持己见,虽然争论了三十年,仍然是分道扬镳,无法接近。持此说者所论的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地位,持彼说者则主要论述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前提不一,标准不同,人各言殊,无以终止,将是势不可避免。而分期标准之不同,又是与对奴隶社会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不一相联系的。

笔者不揣浅陋,试就若干问题,申说己见,以期能在有关奴隶社会的一些主要理论问题上逐步求得认识的接近,不妥之处,还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