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都不可能只存在单一的生产形式

劳动生产者的阶级属性,当然是判明某一社会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以中国为例,不能设想,一个没有农民与地主两大阶级对立的社会会是封建社会。阶级社会的质的规定性,正是由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之上而形成的一定的剥削形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阶级分野来划分的。

但是,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形态,都不可能只存在一种独一无二的生产形式,即使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可能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经济。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是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交通极不发达,高山大河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困难,人们只能生活在闭塞的狭小的天地之内。而自然经济的占统治地位,又使人们感到没有迅速扩大经济交往的必要。凡此一切,就使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比之现代更加严重。因此,如果把某一社会描绘成只存在一种独一无二的生产形式,这就不可能是真实的社会历史。只有单一的生产形式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它只存在于抽象的、理论分析之中。列宁说:“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过去和将来的成分交织在一起”(《列宁选集》第 1 卷第 576 页)。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是多种生产形式同时并存,而其中有一种是主导的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性质就是由它决定的。

可见,只证明某一种剥削方式的存在,并以此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 这种方法不一定是妥当的。在有关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的文章中,有的给人的印象是奴隶制高度发展的西周社会,只存在单一的奴隶劳动。因为金文中的有关记载固然是奴隶,而“井田制”也是课役奴隶的计算单位。有的文章则认为除金文中一些材料是奴隶劳动外,充斥整个西周社会的则是无处不在的农奴或封建依附农民。这样纯粹的或几乎是单一的社会经济形态,是很难令人理解的。

以奴隶社会来说,除奴隶劳动外,同时还存在雇佣劳动,租佃制,以及大量的公社成员和自耕农民。

雇佣劳动,它最早是出现在奴隶社会。恩格斯说:“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 311 页注)。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又说:“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62 页)。雇佣劳动无论在古代东方和西方都是存在的。古巴比伦伊新·拉尔沙时期的泥板文书,其中有一件记载着领工制的

雇佣制度。“这种领工制的雇佣制度,从伊新·拉尔沙时代至古巴比伦时代, 长期发展下去。⋯⋯在希腊、罗马也有领工制。在领工制剥削下的劳动者属于日佣阶级,在自由民中总是居于最下层的地位”。(《世界上古史纲》, 第 179 页注 1)大家知道,雇佣劳动也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

租佃制,这也不是封建社会才有的,它同样是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出现。对存在于奴隶社会的租佃制,很难一概而论,简单地下一断语就能概括其在整个奴隶社会中的性质。大体说来,在奴隶制发展时期,租佃制往往是自耕农民在高利贷盘剥之下沦为债务奴隶的一种过渡形态;而在奴隶制衰落瓦解过程中,在社会诸因素综合作用之下,它又是封建化过程的标志,即自耕农民破产下降为佃农以后不再沦为奴隶。租佃制的这种变化,是判明奴隶社会处在什么阶段的重要根据之一。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抵押制也就出现了。正如前面所说,这是在奴隶制由早期到发展的时期。抵押制往往就是采取交纳地租的形式,而农民则成为佃户。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分析货币高利贷对小农的残酷剥削指出:“为了保护债权人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 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以地租的形式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末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末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07—108 页)。可见, 最早的地租是发生在奴隶社会中自耕农破产及对高利贷奴隶主的一种赋税形式,这种情况再前进一步,他们就沦为奴隶。古代东方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如此,“农民不但有自耕农,还有佃农。佃农耕私有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实物租或佃金。⋯⋯小生产者总是处在不断分化中。贫者最后有沦为债务奴隶的可能。”(《世界上古史纲》第 185 页)只有在奴隶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制国家土地普遍实行租佃制或隶农剥削,农民不再沦为奴隶时,它才表明了奴隶制的衰落和封建化的过程。封建化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耕农不再沦为奴隶,而是沦为农奴或依附农民;再就是奴隶向农奴或封建依附农民的转化。当然,在奴隶制社会的发展阶段,除了上述诸种剥削形式之外,奴隶劳动自然是占主导的地位。

既然社会现象是如此复杂,每一种生产形式又存在于多种社会经济形态之内,那末,如果只是把一个社会的被剥削者的阶级属性分类定型,如说他们是奴隶或依附农民,这虽然对认识该社会的性质是有帮助的,但以此作为古代史分期的标准,就容易混淆难明,正如有的同志所说的那样:“如果孤立地从现象看阶级情况,容易发生错觉,引起误解。一是近似,如《汉谟拉比法典》中交租的农民,雅典在梭伦改革前的六一汉,单独看来,是奴隶社会的范畴,还是封建社会的范畴,不好说。”(《世界上古史纲·前言》第 14 页)因此,在分析某一社会的性质时,我们不应忘记马克思的如下论述: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

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109 页)

由此可见,一个社会的性质是由主导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它的存在制约并决定着其他一切生产形式。这就是说,更重要的是要看到某一生产方式的存在与发展,在该社会中对阶级关系的变化和发展所起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4 卷第 44 页)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正是说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它是区分不同的社会经济时代的根据。如果只从生产方式的某一方面如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性质,或生产力中劳动者的身份地位来立论,这就会失之偏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