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

在谈到和处理历史上的民族融合和同化的关系时,有些著作为避免刺激所谓“民族感情”,只用融合,不用同化;也有的根据对列宁主义经典作家某些词句的理解,认为历史上只有民族同化,没有民族融合。后一种见解还认为,同化是指一个民族化于另一个民族,融合是指两个民族融合为一个新民族,这个新民族不同于两个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民族。因此,他们认为民族融合在历史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出现。这两种看法,都难同意。

从我国和世界上的民族关系看来,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存在着两种情况或两种方式。一种是采取政治强制手段把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一种是通过经济文化的作用,使一个民族经过自然的过程合于另一个民族。这两种情况或方式是客观存在的,不管用什么词来表示它们,却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所以,人们习惯地把通过政治强制使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的情况称为同化;把通过经济文化的作用使一个民族自然地合于另一个民族的情

况称为融合。这种称法,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和科学的,因为它正确反映了客观存在的两种情况。

我们不同意历史上只有民族融合没有民族同化的观点,是因为它抹煞了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的两种情况,混淆了融合与同化的概念,从而也就难以反映历史的真实。我们不同意历史上只有同化没有融合的观点,一是因为它同样抹煞了历史上的民族融合与同化的两种情况,再就是它的论据也是站不住脚的。列宁在使用民族融合时,不仅用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 也用于阶级社会,不仅用于民族之间也用于地区之间。列宁在 1894 年谈到十

七世纪以来俄国各地区的关系时使用了融合(《列宁全集》第 1 卷第 134 页),

在 1915 年谈到当时的各民族的关系时也使用了融合(《列宁全集》第 21 卷

第 292——293 页)。怎么能说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只在社会主义以后的民族关系中,才使用融合呢?何况,我们研究问题,不应仅仅根据某些词句,而应根据客观史实。这种观点的另一个论据是把经济文化的作用也说成是强制的作用。如果把经济和文化有意识地作为强制手段,可以这样认为;若出于人们的愿望和要求,向先进的经济文化学习,那末经济文化的作用,就不能认为是强制作用了。至于把融合说成是两个民族融合后既不是甲也不是乙而是一个新民族的见解,这不仅历史上不存在,恐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发生。在两个民族的融合的过程中,必有一个民族是主要的或起主导作用的。融合后的民族,虽然也吸收了被融合民族的某些成份和特点,但它的主要成份和主要特点却是主要民族的,不可能“半斤八两”或各占 50%。试想两个民族融合后,能采用两个民族的语言吗?这是不可能的,只能以某一个民族的语言为主。究竟哪个民族能起主要作用,则决定于它的经济和文化水平。

不是由于政治强制而是由于长期相处、关系密切和通过经济文化的作用,使一个民族合于另一个民族,这是民族的自然融合。这种自然融合在我国历史上是大量存在的。自然融合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落后民族在先进民族经济文化的强烈影响下,逐步融合于先进民族;一是先进民族的部分成员, 因陷于落后民族的“汪洋大海”,而融合于落后民族。“荆蛮”—楚人—秦人和鲜卑、契丹、女真等族的汉化过程,都是自然融合的第一种情况的事例。周时太伯、虞仲,战国时的庄■,秦时守五岭的五十万戍卒,汉时赵佗,晋至唐时的爨氏,南北朝时的桓诞,北齐时的高欢,唐时的吐蕃徐舍人,唐至明时的播州杨氏等等,都是华夏、秦人、汉人融合于少数民族的例子。

在我国历史上,通过政治强制手段的民族同化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1)掠夺其他民族为奴隶或农奴,同化于本民族。(2)通过征服采取政治强制手段同化其他民族。(3)因改朝换代,为避免民族压迫和迫害而改变民族成份。

  1. 以政治的力量强迫民族迁徙而同化。以上四种情况在我国历史上都不乏其例,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在民族融合和同化中,具有先进经济文化的民族总是居于优势地位。这种情况明显地表现在民族征服关系上。如果征服民族的文化高于被征服民族,就可能使被征服民族自然而然地接受征服民族的文化,以致融合于征服民族;如果征服民族的文化低于被征服民族,就要发生相反的结果,征服者接受被征服者的文化,甚至融合于被征服民族。这种情况,被马克思称为“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70 页)。

这一条规律,在我国历史上也是非常明显的。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华夏、

秦人、汉人就是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较高的民族。它征服过我国其他民族,其他民族也征服过它。无论它是征服者,还是被征服者,由于它的文化较高, 结果都是它的“胜利”,除少数例外,都被它同化或融合了。汉族是我国民族中文化较高,也不是它独创的,而是吸收了很多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传统。在我国历史上,华夏和汉族的一部或全部,也被我国其他民族征服过。先秦时,“周室既衰,四夷并侵,猃狁最强。⋯⋯及至幽王,犬戎来代,杀幽王, 取宗器。自是以后,南夷与北夷交侵,中国不绝如线”(《汉书》卷 73 韦贤传)。后来,我国匈奴,鲜卑、羯、氐、羌、吐蕃、契丹、女真、蒙古、满族都征服过部分汉区或我国所有民族。这些征服民族虽然也采用了同化政策,在小范围内或短时间同化了部分汉族,但最后结果,除少数例外,反被汉族所融合了。这些民族的统治者,有的为避免汉化也采取了一些政治措施, 但却只能延缓汉化的过程,不能阻止汉化的趋势,从这里我们看到了经济文化的强大作用,它总是无情地为自己开辟着道路。经济文化的作用,在我国近代史上表现得也很明显。一贯“优胜”的汉族,碰到欧美和后来居上的日本,就一筹莫展了。所以如此,因为旧中国封建落后的经济文化是抵挡不住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进攻的。

经济文化发展较高的民族,在民族融合和同化中所以占优势,道理很简单。人民群众在任何时代都是大多数。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是生活愈来愈好, 地位愈来愈高,文化愈来愈发展,社会愈来愈进步,而不是相反。为此,他们也就自然地和本能地向先进的经济文化学习,向先进民族学习,这就构成了民族融合的最重要的原因。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绝大多数人民发展经济文化的愿望和要求,也就成了社会发展和民族融合的动力。这也表明,民族融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进步的现象。民族同化,虽然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应该反对的和指责的,但也是历史发展中不可避免的。

(原载《文史哲》1981 年第 3 期,收入本书时作者新加了第四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