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族间的和平与战争

战争这个相互残杀的怪物,是人类历史一定阶段的产物。在 我国历史上, 战争的记载充塞史册。这些战争,有的发生在我国各民族之间,有的则发生在同一民族的不同阶级和不同政治力量之间。这里所要谈的,是我国民族之间的和平与战争问题。

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相处的过程中,他们和平相处的时间比战争的时间长得多。而对某一民族来说,他们与其他民族和平相处的时间比战争的时间就更长些。我国民族的和平相处是主要的,战争是第二位的。

我国民族间的战争,是他们政治关系史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我国传说时代,就有黄帝与蚩尤的涿鹿之战,尧舜与三苗的战争,禹与有苗的战争。

“三王”时期,我国华夏、东夷、北狄、西戎、南蛮五大民族集团间的战争就更加多起来了。秦汉以来,我国民族间的战争也很频繁,哪一个朝代都经常发生。

民族之间的战争,也和其他战争一样,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存在着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存在着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民族间的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在阶级社会,任何战争,包括民族战争,总是由当时代表整个民族的剥削阶级挑起和造成的。所以,战争的根源是剥削阶级。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战争,只是我国民族关系的部分内容,和平相处、友好往来还是主要的,因此需要把它摆到一个应有的位子,不能夸大。

历史上,我国民族间的战争也有正义和非正义、进步和反动,或者说征服和反征服、压迫和反压迫、镇压和反镇压等性质。一般说来,凡正义的和进步的战争都有利于社会发展,应该支持;凡非正义的和反动的战争都不利于社会发展,应该反对。可是怎样才能正确分析和判断民族间战争的性质呢? 列宁指出;“决定战争的性质⋯⋯是看哪一个阶级进行战争,这个战争是哪一种政策的继续”(《列宁全集》第 28 卷第 268 页)。他又说;“要弄清战争的性质,首先必须确定这次战争的客观条件和具体环境是怎样的。必须把这次战争和产生它的历史环境联系起来”(《列宁全集》第 36 卷第 291 页)。分析和判断我国民族间的战争性质,除了把握住象列宁所讲的一般的原则, 还必须摆脱狭隘的民族主义,既不能站在大民族主义的立场,也不能站在某一少数民族的立场,而应从我国整体和多民族的立场出发。同时,既要看到战争产生的阶级根源,由哪个阶级发动的和是什么政策的继续,又要把握当时的总趋势和它的后果与影响。在这里也应指出,在确定民族战争的性质时, 虽然要看到战争的后果和客观影响,却又不能简单地把它作为判断战争性质的标准。先进民族对落后民族的征服,一般说在客观上往往带来一些进步影响,有些征服战争,客观上对我国中央集权制的发展起到一些好作用,对这样的战争如何评价它的正义和非正义性质呢?我国民族间的战争是很复杂的。不仅要看到和把握战争的各种情况和因素,还必须把它置于当时的历史范畴,历史唯物主义的加以评定。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和符实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