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人类历史的各种文明中,都曾存在过各种形式的社会等级制。印度的种姓制可以说是最完善、最稳定持久的社会等级制度。它囊括了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宗教诸方面的相互关系,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地位不仅是贫富之差和尊卑之别,而且有宗教赋予的神圣性。种姓制曾给印度社会带来一种特殊的稳定性,使得政权的更迭不会对社会制度产生根本的影响。

帝国时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种姓制度(瓦尔那制)也在变化。但是保守的婆罗门僧侣等级竭力维护种姓制度,力图通过编定各种法典固定各种姓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他们的利益。法典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各等级的关系以及其他社会情况,但有些内容已和社会实际有相当距离,只是婆罗门僧侣等级的理想和愿望。

法典为了保护高级种姓,主要是婆罗门和刹帝利的特权地位,强调职业的世袭性。例如《摩奴法典》规定:“低级出生者因贪欲而以高级瓦尔那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Ⅹ·96)。严禁低级种姓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法典规定只许高级瓦尔那将低级瓦尔那作为奴隶,

低级瓦尔那则不许有高级瓦尔那的人为奴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有些婆罗门和刹帝利沦落了,开始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称的职业,甚至有变成奴隶的危险。法典不得不面对这一社会现实,变通规定,高级瓦尔那可以从事低级瓦尔那的职业,即婆罗门可以从事刹帝利和吠舍的职业,刹帝利可以从事吠舍的职业,吠舍可以从事首陀罗的职业。

法典为了维护高级种姓世袭化的特权地位不致因通婚而混乱,强调各种姓间的通婚须以内婚制为原则,即同姓通婚。法典规定:对于再生人之男, 首先须与同种姓之女结婚”(Ⅲ,12)。但是,随着社会变动的加剧,人口杂居增加,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现,混血是无法避免的。法典对异姓通婚作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规定。所谓“顺婚”,就是高级种姓的男性可以依次娶低级种姓之女为妻,即婆罗门可娶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之女为妻, 刹帝利可娶吠舍、首陀罗之女为妻,而吠舍可娶首陀罗之女为妻(Ⅲ,12— 13)。相反,低级种姓之男娶高级种姓之女则被严格禁止,这叫作“逆婚”。

《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男子要处以体刑(Ⅷ, 366)。这样,首陀罗就只能从首陀罗种姓中娶妻了。在通婚问题上,由于各种姓的地位不同,在子女的继承、嫁娶方式以及结婚仪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内婚制的原则。

宗教生活方面的规定也体现了 4 种姓间森严的界限和区分,这种界限在

前 3 种姓的雅利安人和第 4 种姓的首陀罗之间最为严格。首陀罗不仅无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即使听一听或看一看婆罗门教的圣典吠陀也被禁止。

各种姓间的不平等关系特别明显地表现在法律上的权利方面。就刑事方面来说,诸如侮辱罪、伤害罪、通奸罪、盗窃罪和杀人罪等,在四种姓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以侮辱罪为例,《摩奴法典》规定:低级种姓的人用肢体的哪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他的哪一部分割断(Ⅷ,413)。例如一个首陀罗用语言侮辱了婆罗门就割掉首陀罗的舌头。同类的案件如果被告是婆罗门,受辱的是首陀罗,那么婆罗门则可以享受极大的宽容,因为

《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杀害首陀罗只是杀害婆罗门赎罪的十六分之一,而且须指明这是一个“善良的首陀罗”(Ⅺ,127)。以此类推,只要婆罗门能指出受辱的首陀罗有不善的言行,他就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即使退一步说侮辱罪成立,他也可以根据只受罚十六分之一的规定,赔几个钱了事。由此可见,印度各种姓之间法律上的不平等比《汉谟拉比法典》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民事方面,法典对各种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以债务为例,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其地位又低于债权人的种姓或属于同一种姓,必须用劳役偿还;如果高于债权人的种姓,则可逐渐予以偿还(Ⅷ,177)。《摩奴法典》的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高级种姓不致因债务而沦为低级种姓的奴隶。

种姓制度的变化不仅表现在 4 个瓦尔那之分更为森严,还表现在由于社

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瓦尔那中,又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这些集团在瓦尔那制度的影响下,各自逐渐形成为一种具有职业世袭和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这些集团,梵语称之为“阇提”(jati, 具有“出生”、“种”之意),葡萄牙语将其讹译为“卡斯特”,后为世界所通用。可见,阇提(卡斯特)是瓦尔那制的一个发展。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对这两个概念不分,都译为“种姓”或“族姓”,有时也简称为“姓”。因此,种姓这一概念应包括自瓦尔那发展为卡斯特的整个等级制度。《摩奴法典》中已有 50 多种阇提的记载(实际还要多),尽管他们的地位有高有低,但相比于婆罗门、刹帝利两大显贵种姓则都处于低贱地位。阇提制加深了各行业的隔阂,阻止下层群众的团结与联合,对统治阶级十分有利。所以, 后来的统治者对阇提的分化都取支持和肯定的态度,到中世纪时,阇提之数竟以千百计。社会地位最低下、最受歧视的阇提是旃荼罗,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接触的“贱民”。《摩奴法典》对这种人有专门的记述,他们须住在村外, 不许和他们以外的人往来,婚姻也只能在他们内部进行。各种法令习俗对他们的衣、食、住、行都作了骇人听闻的限制,只许他们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遗弃的破容器吃饭,带着铁制的装饰品,夜晚不得在村庄和市镇行走,白天应按国王的命令带着标志走动。他们的职业是搬运无主死尸和充当刽子手。也有的记载说他们是屠夫。《佛生本经》中有个故事说,有两个贵族家的小姐在进城途中遇到两个旃荼罗,立即跑回家用香水洗自己被玷污的眼睛,其他人以眼被玷污为由,将这两个旃荼罗毒打了一顿。我国东晋高僧法显在印度游学时,曾亲眼目睹这种痛心的情景,他作了这样的记载:“旃荼罗名为恶人,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异;人则识而避之,不相唐突。”①这种非常离奇的现象,不仅在印度古代确实存在,而且一直延续到现代。今日印度的大量“贱民”即来源于此。

在孔雀帝国首都华氏城长期生活过的塞琉古大使麦伽斯提尼,对他观察到的印度种姓制作了如下的描述,对我们了解种姓制度有一定帮助。他说印度有 7 个种姓:第一,哲学家。这些人在社会上最高贵,人数也最少。他们不仅为私人举行祭祀,也在国王举行重大庆典时举行祭祀。他们负责向国王提出建议,是国家的头脑,并享受免税的特权。他说的哲学家象是婆罗门。第二,农民。人数最多,而且免服兵役。第三,牧人和猎人。从事狩猎和放牧,过着流动生活。他们向定居的农业村镇出售或出租牵引牲畜。如果他们能保护农田不受野生禽兽的侵扰,还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一些粮食作为酬报。第四,工商业者。从事各种行业,有的人向国家交税,有的服劳役。只有在政府垄断的武器制造业和造船业中劳作的工匠,才直接从政府领取酬金。五、军人。平时闲散无事,饮酒作乐,战时出征,靠国王发给的薪饷过活。第六,密探,或称警察。负责秘密向国王汇报情况。有人负责监视城市,雇

① 《法显传》,1955 年版,第 13 页。

用娼妓当助手。有人负责监视军队,雇用军妓当助手。第七,国王的咨询人和助手。是政府的最高级官员①。

麦伽斯提尼还观察到,这些种姓间不能通婚,也不能改变原有的职业。只有最高等的人即哲学家能和其他种姓通婚,并有改变职业的特权。他观察到的种姓制,其实是世袭的职业分工,是社会生活中实行的种姓隔离。由于他看到的是人们遵守的习惯,不带有宗教概念,是没有理论偏见的客观观察,所以也没有明确的等级序列。他所观察到的是社会的表象,没有看到婆罗门教僧侣维系这个社会秩序的理想化的内在心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