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体制

安息对各地区的统治没有统一的制度,根据各地历史和现实条件实行因地而宜的管理。西部地区因袭塞琉古的制度。郡设郡守,郡以下设府、县, 府、县下面设镇,镇辖村社。重要道路上的驿站也称镇,军队驻扎在镇上。镇可能是行政区划的基层单位。村社是农业生产的基层单位。它支配一定的土地,交给各农户耕种,并负责处理灌溉用水的分配。农民通过村社向国家

缴纳赋税。

在东部地区,仍保存部落残余,部落贵族各自统治一方,但须对国王表示归顺。重要战略地区专设总督,总督权力一般高于郡守。要塞地区设要塞司令,同时也是行政长官。

安息的城市包括原有的古老城市和亚历山大、塞琉古时期建成的希腊式城市。在两河流域以西的希腊殖民城市,如塞琉西亚、杜拉·欧罗坡斯等虽然还保留其某种自治权利,但驻有国王派去的官吏监督。各城市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接受中央政权控制。这一类城市不太普遍,数量也少,有一定的城市自治制度,但不同于希腊城邦,必须听从国王统治,不能独立存在。

两河流域以东亚历山大建立的军事据点,如百牢门、马尔吉安那的安条克等已被取消政治上的自治权,由国王派官吏统治。原有的许多古老城市, 如巴比伦、苏撒和尼萨等,是古代巴比伦人、波斯人和安息人建立的。这类城市中的某种城市自治公社制度,则是原有传统的继续。上述各类城市都受国王管辖,城市自治公社活动都受国王控制。国王可以干涉城市政治生活, 派人充当城市长官,审批城市议事会选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