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刺史

秦朝在每郡置监御史一人,以监察地方。西汉初省废。公元前 192 年, 相国曹参奏请惠帝派御史监察三辅,部分地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度。文帝时,丞相常遣属官到各地考察地方官,并督察监郡御史,任务完成即撤消。

武帝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于公元前 106 年,把全国分为 13 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② ,每个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为六百石官,秩低而权重,代表中央政府出巡,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乃至诸侯王。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按诏书规定的六条问事。六条中的第一条是督察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其余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和勾结豪强等。刺史受御史丞统辖,职在司察,除“断治冤狱”外,不能干预地方具体行政事务。刺史年终回京师奏事,其考查结果是地方官升降的重要依据。

② 《汉书·儒林传序》。

① 《汉书·公孙弘传》。

② 十三州部为: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朔方、交趾。

公元前 89 年,武帝为加强京师的治安而置司隶校尉。因率领 1200 名中都官徒隶组成的武装队伍“捕巫蛊,督大奸猾”而得名。初置时能持节,表示受君命之托,有权奏劾公卿贵戚。除监察朝中百官外,司隶校尉还负责督察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和弘农七郡,作用和刺史相同,但地位比刺史高。

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加强了皇帝对整个官僚机构的控制,使地方官吏不敢违反中央政令,限制了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收到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效果①,具有强干弱枝的显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