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

笈多诸王的碑文使我们对当时的行政制度有些大致的了解。帝国王位的继承实行世袭制,但并非全由长子继承,有时候储君由他的前辈直接指定。专制君主被称作“最高的神”。笈多诸王采用高贵的帝国头衔——“伟大的诸王之王,至高无上的主”等等,对旃陀罗笈多二世之后的统治者来说,这些头衔有些名不副实,因为他们的权力的确难以和孔雀帝国时期的帝王们相比,因为地方权力的扩大,使他们的政治权势受到限制。从表面上看,笈多王朝的官僚机构在很多方面与孔雀王朝近似。国王是行政管理的中心,由王储辅政,另有各类大臣和顾问们辅助国王。还设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和大臣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大臣的职位一般是世袭的。文官和武官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往往互相兼任,有时一人任数职。与以前不同的是有了宣战与媾和的外交大臣,反映了与邻邦交往的增加。这时还设有一种新的官衔称号,称为鸠摩罗摩迪耶,各级官员就从获有这一称号的人中任命;封建主取得萨曼塔称号后,也被任用为行政官员,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一切都削弱了国王的权力。

地方的行政区划是省、县、联合村或村。省由副王管辖,多半是王族子孙担任此职。县长由获有鸠摩罗摩迪耶官衔的官员充任。县的长官通常隶属总督,有的直接受国王领导。县长有行会主事、录事长和地方其他头面人物协助工作。在帝国的省区范围外,还有附属的王国和部落共和国,继续由土著王公统治。他们仅在笈多国王强大时才肯称臣纳贡;王权一旦衰弱,就宣布独立,不承认笈多为宗主国。

各种官吏都从国家领取俸禄,法显曾说:“王之侍卫左右,皆有供禄。” 俸禄有时不是以现金而是以授地来支付,现金薪俸只支付给军事服役者。授地有两类:一类是免税的,仅限于对婆罗门;另一类是授给世俗官员的,或者替代薪俸,或者是作为服役的奖赏。和孔雀王朝不同的是笈多王朝的地方行政部门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地方官吏分级委任,而不是由君主和中央官僚机构派遣任命,除非这些任命对中央政权有特殊意义。这样一来,每一级行

政机构拥有自己的权力,为局部或集团的利益而独立于中央,不可避免地形成离心力。

城市在政治封建化的潮流中加强了自治,管理市政的城市自治机构称为“尼伽马”。这个自治机构由“城市自治机构的主席”、“商人行会”的首席代表、手工业行会头目和文书长组成。城市的各个区中可能重复着类似的机构。这种自治机构好象与孔雀王朝时期的市政管理委员会相似,两者的差别在于:在孔雀王朝时期市政管理官员是国王指派的,而在笈多王朝时期则是由当地市民选举产生的。市政委员会的权力相当大,可以发行自己的货币。另外,在城市管理中,居士长者始终是重要人物。法显的记载指出,这些居士长者在佛教的法事活动场合和社会福利生活中是头面人物。在那竭国城的拜佛骨活动中,居士长者每天都跟在王的后面参拜。在华氏城,居士长者捐助各种慈善事业,向穷人施舍药物。农村公社仍然是专制国家的基层组织。由村长和村中长老们组成管理机构,负责征发赋税。此时农村的税收计量单位是村庄,村庄集体向政府纳税,这样村庄内部也就有了相当的自主权。

笈多王朝时期中央政府的司法权力相对有所减小。罚款仍是此时常用的刑事手段之一,大部分轻微的犯法行为都是处以罚款。法显说印度“王治不用刑罔,有罪者但罚其钱,随事轻重,虽复谋为恶逆,不过截右手而已。”

①但罚款的项目比孔雀王朝时少多了。《政事论》列出约 350 种罚款项目,

而笈多时期的大部分法典列出的罚款项目要少得多。例如婆里斯帕蒂列出 85

种,卡提亚雅纳列出 62 种。虽然这些数字未必能全面反映出真实的情况, 但起码可以看出在笈多时期由中央政府经手的司法纠纷大为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