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

公元前 5 世纪到前 3 世纪初,罗马奴隶主贵族依靠武装精良的自由公民组成的军队,逐步征服了意大利半岛。罗马根据各地在被征服过程中的态度及其经济战略地位,给予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使各被征服的地区难以团结起来反对罗马。

在征服意大利后,罗马发动了更大规模的对外侵略扩张,那就是公元前3 世纪到前 2 世纪间的三次布匿战争,以及第二和第三次布匿战争之间的“东方战争”(即征服马其顿和打败条支的战争)。

到公元前 2 世纪后期,罗马由意大利的统治者扩张成为东起小亚细亚、西抵大西洋岸的地中海世界的霸主。罗马对它吞并的广大地区设立行省进行统治。公元前 130 年左右罗马共有九个行省。西部六个:西西里、撒丁尼亚、科西嘉、山南高卢、西班牙和阿非利加;东部三个:伊利里亚、马其顿、亚细亚。行省中各城市地位不一,罗马也实行“分而治之”。

行省开始是指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地区。行省的行政长官最初是临时委派,后成为定制,称行省总督,是代表罗马执政官在行省的最高统治者。总督常由大法官充任,或由退职执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竞选担任,都需经过元老院批准。任期一年,必要时元老院可以延长其任期。对罗马公民来说,总督是由公民大会选举或指定的共和国官员,受公民大会的监督;但对于行省居民,总督却是太上皇,拥有对被征服居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可以肆意搜刮。在任职期间,总督不但拥有该省的军事、民政和司法全权,而且在实际上, 他对罗马政权也不负任何责任。行省居民对总督的苛政,只有当他卸任之后,才能提出控诉,而且很少有实际效果。

各行省的行政管理制度大都是逐渐自发形成的,不存在统一的法律规定。每位新的行省总督上任时,通常要颁布告示,发表自己的施政方针。行省所属各公社几乎全部都缴纳直接税,有时也课以间接税,主要是关税。行省居民除纳税外,还承担着行省总督及其下属,以及驻屯行省的罗马军队所需要的费用。

罗马对行省的掠夺手段野蛮而多样。赤裸裸的洗劫伴随着残暴的军事征服,凡是无法带走的东西,如土地、矿山、港口等,都宣布为罗马的国有财产,由国家经营、出租或转让。罗马在每次战争胜利后都向战败国勒索巨额赔款,如第二次布匿战争后向迦太基勒索赔款一万塔兰特,叙利亚战争后向安条克勒索赔款一万五千塔兰特等。罗马在各行省实行包税制的征税方式, 税率大概是值十抽一。包税商人(多为骑士)便向罗马当局承包这些税金,

然后向纳税的行省居民加重征税牟取暴利。同时,他们还经营高利贷,迫使无力还债的行省居民沦为债务奴隶。包税商和行省总督相勾结,在他们的压榨盘剥下,行省的一切权利和自由都荡然无存。

行省城市的地位不尽相同,有些属于自由城市或同盟城市,享有部分或全部自治权,平时免税,战时为罗马国家出军队造舰船。行省大部分城市属于依附城市,在行省管辖下,享有有限的自治权,但必须向罗马纳税(什一税、间接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