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调制

制度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麻乡出布)1 匹,粟 2 石;15 岁以上未婚的男女 4 人,从事耕织的奴婢 8 人,耕牛 20 头,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

均田、三长、租调三个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不触动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均田制把更多的农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通过租调制来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虽然租调比原来降低了,但由于地主豪强的一部分隐户被搜出,负担赋役的人户增多,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比原来增加了许多;以三长制代替过去的宗主督护制,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倖之人可止”① ,所以三长制的设立,是为了将荫隐人户争取到政府手中,以保证租税收入。

推行这些制度,对豪强地主触动不大。虽然他们的部分隐户被括出,利益受到一些损失,但是,由于他们拥有众多的奴婢和耕牛,可以依法受田, 奴、牛租调轻微,因而豪强地主仍然占有大量土地,足以保住原有的产业。尽管如此,这些制度的推行在当时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均田农民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可耕土地,租调相对固定和减轻,农民的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劳动积极性提高,有利于北方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