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中原地区经过长期战乱,土地大量荒芜,良田也大多为豪门大族强占, 许多流亡农民依附于豪门大族,遭受残酷的剥削奴役。国家的赋税征收和徭役调发,遇到很大困难。冯太后执政后,在公元 477 年(太和元年)规定:

“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①公元 485 年,北魏政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均田令。其主要内容是:

  1. 男子 15 岁以上,受露田 40 亩,桑田 20 亩;妇人受露田 20 亩。露

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轮种。年满 70 岁或身死,还田于官。桑田作为世业,不还官,但要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桑、榆、枣树。不宜蚕桑的地区, 男子受麻田 10 亩,妇人 5 亩,还受法和露田一样。

  1. 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壮牛 1 头,受田 30

    亩,限受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

① 《魏书·高祖纪》(上)。

  1. 露田不得买卖。原有桑田超过 20 亩的,其超过部分可以出卖②,不

足 20 亩的可买至 20 亩为止。

  1. 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在任职地区授给公田。刺史 15 顷,太守 10 顷,

治中、别驾 8 顷,县令、郡丞 6 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