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斗争

  1. 月 6 日,天津地方审判厅对周恩来等提起公诉,罪名是“骚扰罪”。7 日,在法庭调查中,周恩来等义正词严地驳斥了检察官强加给他们的罪名, 并且质问法官:“试问省长是中国行政长官,学生是中国学生,以中国学生请愿于中国行政长官,何得谓之触犯刑律?倘省长为日本省长,学生为中国学生,加以骚扰罪名,或可有之。”①8 日,是法庭公开审理的最后一天,觉悟社成员以及爱国学生、各界群众都列席旁听,“旁听人较前两日增加一倍之多,伫立门外,不得进厅,立候消息者,亦有数百人。”刘崇佑律师在为被捕代表的辩护中说:查国民力争外交,是人民应有心理,应有责任,亦系民主国自卫天职。御外侮,避危险,系人民应作之事。当局不但不加保护, 反来摧残蹂躏,未免贻笑日人。天津当局以捕捉拘留为能事,实含有意气作用,蹂躏人权,大杀民气。逮捕数十人之多,种种拘束羁押,数月之久,欲求正式裁判而不得,故有绝食之举,可想待遇之如何状态矣。国家所设刑律, 非为行政长官立威而设。法庭审理案件,宜详查事实原因,与其心理作用, 再证之以真正确据,按之种种情形,为定罪之标准。岂得以不确证据依行政官之意见,不加考察,遽尔起诉。不敢讳言,真系遗憾之事。故对于起诉之处,真不敢赞成。周恩来等人在答辩中说:“检察官以学生请愿为合法,而又依据刑律一百六十四条起诉,是检察官自相矛盾。去岁各省代表请愿总统数次,亦未闻有加以刑事处分者。以总统之尊严尚且如此,况一行政官吏乎。” 律师的有力辩护和周恩来等人的答辩,使得参加旁听的群众异常兴奋,情绪热烈,他们不时报以掌声和喝彩声。而对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提问,时而发出“嘘”、“嘘”的嘲笑和讽刺。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自知理亏,内心空虚,如坐针毡,只得草草收场,宣布闭庭。7 月 15 日,刘崇佑律师向法庭递交了《辩护意旨书》,其中写道:“本案事件,由于力争外交,抵制日货而起。此项心理,此项举动,实吾全国人民所同情,而为民族自卫之天职也。国势危殆,因于内争,遂召外侮。今日幸而有一致蓬勃对外之民气,一伸于

① 周恩来:《检厅日录》,1920 年 11 月 24 日。

其间。行政当局不能善为调护,使之顺轨而趋,以收后盾之效,乃一激再激, 枝节横生,继酿大狱。始则以军警强压制之威,继则以囚辱吐意气之愤,义烈争公之士相继被捕。按起诉文所列事实之总纲,首称交涉日亟,学生抵制日货,以为后援。全国风靡,津府亦然。是则抵货风潮,为吾国人对外感愤之公意,并非触犯刑章,固检厅所明认也。”“本案起诉文所载各项,头绪虽繁,而事实则甚简。分类罗列,一若在法莫不可诛,而一按真实情形,则殊不值一击,事实俱在,法文俱在,万象所瞻,非辩护入一人之私言也。惟望贵厅一振法权,伸以英断,实为幸甚。”

  1. 月 17 日开庭宣判,前来为代表们助威的人更多了。法庭上挤满了旁听的人们,天津河北三马路上的地方审判厅的外面,站立着伫候消息、声援代表的男女学生和各界的浩大队伍。开庭后,审判长理屈气虚,含糊不清地宣读了所谓的“判决书”。其中周恩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以羁押日期折抵,在押两日抵一日。宣判结束后,全体被捕代表当庭释放。“代表们胜利了!”法庭上立即沸腾起来,人们欢呼着把被捕代表们围住,争相握手祝贺, 各界联合会和学生联合会,以天津市民的名义,向代表们献上大红绸花,并把镌有“为国牺牲”四个金光闪闪大字的纪念章佩戴在周恩来等代表的胸前。几百人一起陪同代表们走出审判厅,并在审判厅前合影留念。然后,他们分别走上插着“欢迎代表出狱”彩旗的九辆汽车,在人们的夹道欢呼声中向欢迎大会会场驶去。在欢迎大会上,周恩来向到会者报告了代表们的狱中斗争生活,各界人士纷纷发表欢迎词并向获释代表赠送纪念品。老绅士冯骏甫向每位代表赠送一把自书的扇子,扇上书有冯老先生作的诗一首,其文是:“囹圉羁縻半岁余,群公何事掷居诸。多因爱国遭兵警,翻被抛家厄吏胥。志士同心光历史,谳员无法定爱书。愿得民意回天意,瀛海澄清捕鳄鱼。”会后, 由天津商会会长卞月庭和天津水产学校校长孙子文在会宾楼举行宴会,慰劳全体出狱代表。

长达半年失去自由的监狱生活,使周恩来重新思考了许多问题,更加认清严酷的社会现实。出狱一年多后,他在一封讲到自己的共产主义信念的信中说:“思想是颤动于狱中。”一种革命意识的萌芽,“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五四运动的暴风骤雨和反动当局的逮捕羁押,使周恩来更加稳重成熟起来,他由一个关心国家命运和社会改造,积极参加进步活动的学生领袖, 开始逐步走上职业革命家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