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书面语言的特点和要求一、书面语交际的特点

(一)规范性

书面语和口头语相比,有一个突出的优点:比较规范。书面语要以口语为基础,离开了口语,书面语就会缺乏活力,就会僵化。但是,书面语产生之后,表达上就要讲究规范,而且,对推动口语交际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书面语是“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所谓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为语法规范即以鲁迅的作品、毛泽东的作品及其他有权威性的文件为语法规范。

(二)精确性

相对于口头语和体态语而言,书面语比较准确、比较精炼。这是因为它们作用于人的感官不同和三种形式各自所运用的工具不同造成的。口头语作用于人的听觉,听话时由于对方发音不清,或音同字异,会发生一些障碍, 而体态语虽然是诉之于视觉,但它的“语言”是不精确的,所以都不如书面语准确、精炼。

例如:将一个人名片的内容用口语当面表述,会觉得相当费事,述不见得有很好的效果。如果将名片一递给对方,那就什么都不用说,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乃至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报挂号,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等等,都会一目了然。

(三)长效性

书面交际语言是人类创造文字之后的产物,是文明进步的伴随物,至今虽然不过几千年的历史,但是,人类的经验、文明历史等等,主要是它已录下来、传留下来的。没有书面语,我们就无法了解、认识,研究过去的一切。当然,现代有了录音,可以保留人们的口头交际语,但是,录音与文字相比, 还是有它不足的地方。因此,书面语的长效性是口头语、体态语无法相比, 更无法替代的。

(四)权威性

书面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权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的口语文际,着重以文字为证

人们常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白纸黑字,无法抵赖”。所以是非争论也好,打官司也好,签订合同也好,都不以口语为准,而要以文字力据。有时还要他本人写下字据,以免反悔赖帐,这充分说明了书面语的权威性。

2.重大的交际结果,都要采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无论是大小谈判,也无论是各种契约合同,或是商量妥当的重大决定等等,都要采用书面形式记述。尤其是外交场合,即使对方口头一再表白,真

诚可信,也还是要有书面记录,作为正式丈本,这样,多少年以后都能生效。这即是书面语的权威性。这种认识也是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吃一堑, 长一智”,从比较中认识到了书面语的权威性。这里举一下古代和现代的两个例子:

秦国派张仪去说服楚王与齐国断交,答应事成之后,秦割六百里地给楚国。楚王为了这六百里地,就与齐国断交了,回头去找张仪要秦国割地给他时,张仪说:“我没有说六百里,我说的是六里。”楚王结果气出了病。

楚王之所以不能把张仪怎么样,就因为没有文字根据。

解放战争前夕,云南省的省主席龙云手下关押一批著名民主人士。特务头子沈醉奉命带了一批人去云南,准备杀掉那些民主人士。龙云当时正在秘密与共产党联系,进行谈判,不愿意杀害这批民主人士。就拍电报请示蒋介石,蒋介石当时口授了八个字:“情有可原,罪无可逭(逃)。”龙云几手令犯难,旁边有人出主意,将电文改为“罪无可逭,情有可原。”给沈醉看,沈醉一看,这分明是不杀之意。又打电报给蒋介石,问这八个字是不是真的。蒋介石怀疑自己当时口授颠倒了,也就不了了之。

上述两个例子说明,口语随说随忘,有时甚至连自己也不敢相信,而书面语则不然,有时即使错了,也只得以假当真。足见书面语言在交际中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