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产财富

补偿支出的再生产财富不应当看作是新的财富,因为它只是抵补了为使土地生产满足人们经常需要的产品而预付的支出。为取得盈利而使用的财富,应当看作是能带来收获的种子,它必须从收获物中分取来,以便下一年再播种。分取的这些种子,并不是收获所提供的盈利的一部分,因为这些种子只是抵补了为取得收获而花掉的那些种子,因为它们必须重新播种到地里去,以便每年生产新的收获。

耕作者在耕种土地时所花的支出,也是如此。这些支出约等于收获的产品的三分之二,在收获庄稼时应当归还耕作者,以便他们能够把它重新用于耕种土地。因此上述的三分之二的收获绝对不是从收获中取得的盈利部分。很明显,对这种用于耕作的财富是不应当征税的,因为如果耕作者的这部分财富减少了,那末土地的产量也会因之而减少。

这种不正确的征税会逐渐地彻底破坏人民和君主的收入,使国家衰弱, 最后完全崩溃。因此对耕作者用于耕作的财富,是不能征税的。